四面墙(网络版)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而这种怯懦,也可以用来解释我为什么这么久才贴出这章文来的原因之一吧。
以下是凯迪社区的回答
1,文章提交者:NJULV 加贴在 律师之窗
本人认为,"不排除送检刘某所穿内裤上精斑为李德光所留",意思是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莫须有.要想定罪,必须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如果没有,则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应为疑罪,疑罪从无.
李之所以被判刑,和我们的司法理念有关系.世界刑事司法的理念是宁可放过壹千罪犯,也不冤枉一个无辜的人.而我们的司法理念则是反过来:宁可冤枉壹千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如果将两者比较,前者好似司法成本大,后者司法成本小.然而实质上并不如此.就前者而言,"宁可放过壹千罪犯,也不冤枉一个无辜的人",第一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注重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不敢懈怠;第二是培养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仰,可以说,这样的司法理念具有很大的正的外部性,可能放过了壹千个罪犯,但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同时也促使司法机关更忠实地执行自己的职责,法治土壤就是这么形成的,收益还是大于成本的.而对于宁可冤枉壹千却不可放过一个,看似执法严格,但实质上对于法律的伤害却是无以复加,理由同上.也就是说,你即使有十足的理由认为对方是罪犯,但仅仅具有主观上的理由,客观上缺乏有罪证据,还是不能定对方有罪.这就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也是对法律执行的忠诚.
作者在文中认为李可能是想利用漏洞钻法律的空子,本人认为并非如此.这是作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应有的怀疑权利.理论上讲,任何人都不能自证有罪,证其有罪是司法机关的义务.但案中的权利义务却掉到过来,那就是司法机关认为你有罪,你要自己证明自己是无辜的,客观上加大了当事人的证明义务,抛却了司法机关的义务.客观上这是对法律的歪曲和错误执行,在这种体制下,没有人是安全的."自由,安全,反抗*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与我国宪法*保护的原则是相悖的.
我个人支持当事人继续申诉.甭说当事人可能不是强*犯,即便是真正的强*犯,也应该申诉,因为具以定罪的证据根本经不起推敲,更违背了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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