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美国的28个大案32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法律生效后,即使已有不良后果,如果没有在具体的诉讼案件涉及该项法律,*也不能主动审查。这就是说,*只能通过审理具体的诉讼案件来就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做出裁决,这就是所谓“不告不理”原则。这就是说,*只在法律生效后发生有关争议并有一方提起诉讼时才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就是一种“附带的审查”。而且,*在对相关案件的判决中也不是直接宣告撤销或废除违反宪法的有关的法律,而只是宣布“不执行”或“拒绝执行”那条法律。由于美国实行判例法制度,上级*的判决不仅对下级*有约束力,而且对同一*今后的判决也有约束力,一旦最高*拒绝加以适用某条法律,以后就不会再适用,下级*也不会再适用,这也就意味着这条法律实际上已经废止。
最高*所受理的案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涉及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划分的争执,二是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执,三是有关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的案件。由于美国实行联邦制和三权分立制度,联邦*与州*之间、联邦*的三个部门之间尤其是议会与*之间常常会发生有关宪法所规定的权力界限的争议,这些争议有时体现在国会关于管理社会和经济事务的立法,或者通过立法对*的授权,有时体现在*的行政行为上。
1819年的“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就是关于联邦权力划分的典型案件。1816年,美国国会通过法律设立了第二合众国银行,并在巴尔的摩设立了分行。马里兰州议会制定法律对该分行征收重税,但该分行负责人麦卡洛克拒绝支付,引起争讼,麦卡洛克上诉到最高*。马里兰方面的辩护意见是,宪法并没有明确授予国会设立银行的权力,而征税权是保留给州的权力之一,它认为适当时就有权征税。马歇尔法官在判决中明确地维护了联邦*的权力,并根据宪法中的“必需而适当”条款提出了著名的“默示权力”论,他论证说,联邦*的权力是有限的,但在行动范围内是至高无上的。“只要目的合理,只要它是在宪法范围内,一切手段都是适当的”,因此,设立合众国银行是符合宪法的。而各州无权对国会的工具征税,阻碍和控制国会行使宪法权力的措施,从而裁定马里兰州无权向合众国银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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