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理侦探初出茅庐破大案18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加州现在要我回去,但是只有几个小时前,加州不要我留在他们土地上,我是在强迫情况下离境到犹马来的,这一点请明察。”
“明察这一点与本案有何区别呢?”法官问:“你已经自认在加州杀了一个人。”
“当然,我是杀了一个人,他是该杀的,他是个鼠辈,一个害人精,但这点与本庭无关系,有关系的是现在我可以不可以引渡,据我看法律规定我不能引渡,法律只规定越州非法逃亡到他州的人犯。可由主权州向该州申请引渡。”
“假如你说你不是非法逃跑的逃犯,我不知你是什么?”
“这一点根本不必辩论。”我说:“庭上是先入为主中看不清楚,一个人怎么会自己不情不愿地非法逃亡到另一个州去呢?为了避免拘捕,逃犯自愿逃离一个州到另外一个州去,才称非法越州逃亡,才合乎引渡条例。我到了犹马,他们立即证明我无辜。现在据我看;随便那一天只要我自己回到加州境内,他们可以逮捕我注我以谋杀罪。如果我不愿离开这里,美国的法律就不能移动我分毫。”
法官的注意力开始集中,也显出了十分的兴趣,他说:“看你有备而来的样子,大概还真下了点工夫,也许你也研究了一些案例吧?”
“是的,庭上,有关案例:Whittington 1934上诉法庭案号344是一个极佳参考,我又可举例上诉法庭案号423人民公诉琼斯案。这案例加州法理学期刊曾简明转载在第12期398页,内容如下:‘逃犯之离境完全不是自己意志,而是受合法或非法强制强迫者,不能称为越州逃犯。亦不有引渡。’文中举例述说,甲州的人犯离州到乙州之原因是因为以前他在乙州所犯的罪,由乙州要求经甲州同意而引渡过来的,甲州就不能用引渡法再要求乙州引渡,其原因有二。第一,该犯根本不是逃离甲州的。第二是为了重视引渡法的必须条件——只可引渡犯法怕被逮捕而越州逃亡者,甲州就等于放弃所有处分他的权利了。”
法官坐在那里,不肯轻信的样子但有点愣住了。地方检察官急急站起说道:“庭上,这当然曲解了法律,假如这是法律,任何人都可以预谋杀人,找这样一个法律漏洞,希望不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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