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A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按照H.L.A.Hart(TheConceptofLaw,OxfordUniversityPress,1961,p.182)的定义,“古典自然法理论”认为,“在人类世界中,存在着一些特定的人的行为原则(它们有待人之理性的发现【黑体为我所加】);如果人造法想有效,那么它们就必须与这些原则相符合”。【原译:Hart认为】(OCR注:以下实为Hayek的观点,他只是引用了Hart的一个定义,原译似有误),在法律实证主义与其对立的理论(亦即“古典自然法理论”)之间的对立,实在是人们对“自然的”与“人为的”所作的错误二分法的最明晰的实例之一。当然,法律既不是一种不可改变的自然事实,也不是智识设计的一种产物,而是一种进化过程的结果——在这个进化过程中,规则系统的发展乃是在它同一种变动不居的人之行动秩序不断发生互动的同时得以展开的;当然,这种人之行动秩序与规则系统乃是极其不同的。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精神病学者试图通过释放病人之先天本能的方式去医治病人而做的种种努力,对于文化有着最大的破坏力。我曾在前文赞扬过我的维也纳朋友波普尔、洛伦茨、贡布里希和贝特朗菲,但是我现在却不得不承认,虽说卡尔内普的逻辑实证主义和凯尔森的法律实证主义是极其错误的理论,不过它们还远不是源自维也纳的最糟糕的学说。通过对教育所造成的深刻影响,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Freud)很可能成了文化的头号破坏者。对文明展开的这场攻击运动大约在三十年前就已经达到了*,而且自那时成长起来的一代人在很大程度上也都是在这场运动所产生的各种理论的熏陶下长大的。就当时的情形而言,我在这里只能给读者提供一位论者对精神分析学派的基本观点所作的一种特定的表述(English:aoneparticularcrassexpressionofthefundamentalideas);这位论者就是在当时极具影响的加拿大精神病学家奇泽姆(G.B.Chisholm)博士,后来他还担任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首任*。已故的奇泽姆博士曾在1946年出版了一本著作,并受到了美国法律界权威人士的高度赞扬;他在这部著作中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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