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的详细目录和章节如下:
但是也有不发生信任和不信任的这种扩展和传递的例子。人们可能在个人的、地位的和机构的信任之间从他们心里做严格的区分。例如:不信任可能被限制在政治家的个人品质上,没有破坏对*的信任。人们相信“所有的政治家都是骗子”,但他们仍然去投票。为什么这样?这是因为他们信任*制度——通过选举——仍是摆脱较大的骗子提拔较小的骗子的最好系统。并且在任职期间,由于反对派的存在,它被看作阻止坏的或不胜任的统治者造成太多破坏的最好方式(Benn and Peters 1977: 307)。反之,信任*制度和它的机构不一定会转化成对政治家的信任。更确切地说,虽然总是看到政治家的手腕,对*制度的信任是相当一致的,这将在第七章进行详尽的讨论。
就像信任冲动是个人生活经历的产物,信任文化是历史的产物。文化、民族性格等是天生的观念要么是完全不可信的,要么是完全过时的。文化现在被看成是源自于社会成员的跨越一个相当长时期的集体的、共享的或源自于个体的典型*。用福山的话来说:“文化不是不可改变的原始力量,而是由政治和历史的进程持续不断地塑造的东西”(Fukuyama 1995: 211)。或像威尔逊所说的:“文化从千百万人的无数的小的选择中生长出来”(Wilson 1998: 35)。有时有人会加上一句,它们也作为有目的的改革或革命的结果而出现。文化形成的一个途径是经由普通人的行动而自下而上形成的。它主要从某一确定性的行动示范(instance)开始,通过传播而成为共同的“惯例”,并编成标准模式。文化形成的另一个途径是经由有魅力的领导、英雄、预言家、圣人、偶像、改革家这样的人的行动而自上向下形成的。它主要导致从规则的表述,经过它的范例的应用,使用的传播,直到编码为预期的普遍的惯例。实际上,作为通过价值、规范、符号、编码制度、组织形式、叙事模式等方式展示在集体记忆、社会意识、价值意识中的早期实践沉淀的痕迹,文化获得了某种持久坚固的性质。现在,文化的出现或“形态发生”(morphogenesis)已经被研究了几十年了,产生了丰硕的成果(Archer 1988; Piotr Sztompka 1991a),并且尽管其过程还不能完全被理解,我们可以大胆地表达对信任文化的起源的一些主要的猜测,而把对这种过程的详细讨论放在第六章。
在信任的三个维度以及信任*依赖的三个基础——反身性可信性、信任冲动和信任文化——之中,文化层次的探讨在以前的信任研究和信任理论中相对来说被忽视了。而我们的讨论得出如下结论:正是文化规则在共同决定某个社会在某一确定的历史时刻的信任或不信任程度时,可能扮演一个强有力的角色。为理解当代社会在这个方面的重大变异,同时也为了解释在时间中发生的信任或不信任强度的历史变化,使用信任文化的差异将是不充分的,并且事实上甚至将是同义反复的。信任文化或不信任文化不能被看成给定的:被看成独立的、解释的变量。更合适的是,我们必须把它们看成要被解释的问题,并尝试寻找产生信任文化的社会条件和因果过程。这个任务我们将在第六章着手解决。但首先我们还必须关注社会生活中各种形式的信任可能具有的后果或功能的一般性问题。
可以有两种方式看待信任文化。一种是在第四章中所采取的方式,信任文化被看作人们支撑他们的信任*的基础之一。支撑信任的其它的基础是反身性可信性和信任冲动。但是信任的这些基础中的任何一个都不是事实上给定的,而是通过复杂的过程才建立起来的。我们已经追踪了对他人的可信性的评估的复杂计算,并指向把这种评估推向信任方向的几个结构和制度性安排。我们已经勾画了信任冲动产生并在个体人格中确立的途径,强调了某些社会情景和形势在激发信任过程中的角色(健康有力的家庭生活、亲密和关爱)。在信任文化的讨论中,我们分析的还不够清晰,我们只是指出了它是根源于历史并且是集体地分享信任的积极*的结果。现在我们必须进行下一步,试着去确定使这种集体分享的*更可能并因此创立对持久的信任文化的出现有利的环境的社会条件。
就像我们前面所强调的,这个模型只表现了信任的社会生成的连续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它在某种给定的、被接受的条件下产生作用并且产生变成下一个环节的初始条件的结果。为了我们讨论的目的,让我们以信任严重崩溃的情景作为我们的起始点。普遍的不信任综合症是这个过程的早期阶段所固有的。例如,这是紧接在1989年事件之后东欧社会——带着它们的从*时期继承的不信任的强大遗产——占统治地位的情形。这个例子将在第八章进行详细地研究,所以我们现在把这作为我们考虑的起始点,那么分析马上就是适用的。
为增强责任性,最重要的任务是巩固*制度。就像将在第七章被详细论证的那样,在*与责任性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从最高的政治系统开始,通过选举、分权和相互的检查与平衡,以及立宪制度和法律规则——它们像约束公民一样约束*,*的*是责任性的。公正审查的立法、独立的*和各种有效率的强制机关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种结构框架必须被合适的行动所填充。因此在立法和司法中必须没有自由意志、专断、或对法律的特别机会主义的延伸或修改。宪法不可更改的原则必须准确地界定社会和政治组织的基础,并包括防止轻易修改的条款;它们必须具有无限延伸的光环。法律的实施对所有的公民必须是平等的,不考虑他们的地位。法律的强制和公民的义务必须是严格的,而且必须不能允许例外。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方法防止犯罪。但是另一方面,必须确保公民最基本的权力。也许在后*条件下,最重要的是私有财产权。稳定的私有化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确认是必需的。清晰而准确的财经法律、银行业条例和商务法规必须保护投资和经济交往的安全。严格而一致的流通政策必须恢复人们对本国货币的信心。
我将断言在所有的其它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信任文化在一个*的政治制度中比在任何其它类型的政治系统中更有可能出现。让我们来描绘这种结果产生的机制。一个*的政治制度似乎主要是以我们在第四章中讨论过的两个标准——责任性(accountability)和事先承诺(precommitment)——作为其可信性的基础。首先,*政治提供了责任性的丰富的环境背景。“当可以依赖法律规则强制统治者遵守他们的信任(abide by their trust)的时候,他们才最被信任……信任自己的统治者仍然是可以允许的,但是这种信任只是作为一个人相信政治机制的结果”(Parry 1976: 139)。在一个*制度中,我们不是依赖精英们的“伦理责任感”,而是依赖政治的、制度的“责任机制”(Parry 1976: 141)。“*制度只是防止权力滥用的一个安全措施,而不是它将被明智地使用的保证”(Benn and Peters 1977: 351)。“当我信任一个*官员——他可能为没有实现我的利益而被强制至少承担某种责任——时,我们在我们的意念中是有联系的,尽管我们可能永远不会见面”(Hardin 1991: 191)。其次,*制度通过强调有约束力的和稳定的宪法,创造了事先承诺的环境。*制度是政治体系的连续性和持久稳固性的保证,因为它预先占有或限制了改变它的可能性(Przeworski et al. 1995: 50)。仅仅制度化的*和政策的落实就将导致期望的坚实的稳定性,并因此导致更强的信任(Hardin 1991: 204)。
*制度的这些基本原则显然与有利于信任文化的结构、背景的条件有关,这些条件我们在第六章已经讨论过。它们帮助建立规范的确定性、社会组织的透明度、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权力的责任性、权利和义务的设定、职责和责任的强制性,以及人们个人的尊严、正直与自制,和他们的被授权的感觉。简而言之,如果他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组织保证他们免受潜在的信任的背叛,他们更愿意信任公共机构和他人。而*的组织提供了这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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