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片论英边沁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这个数目如此之大,以致在为了辩论的目的考虑它们之前,其中的很大部分很可能被争论的一方所忽视;也许正是由于这点,而不是由于别的原故,这一方的见解才变得和另一方不一致。那么,在这里,我们有一条平坦而宽广的道路,也许可以达到和解;在最坏的情况下,也会得到一个容易理解的和清晰的争论点——也就是说,对这样一个分歧的原因,经过彻底的探索和钻研,可能会发现它最后是导向和解的。当人们一旦彼此了解清楚之后,不用很久,他们便会意见一致。正是那由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论述引起的困惑,在分散了和难倒了人们的理解能力之后,才*和煽动起那种偏激的情绪。
但是现在,该是我们从作者的原文,从那个把我们不知不觉地引入歧途(我们是被这个微妙而错综复杂的问题引入歧途的)的原文,转回到我们的作者的时候了。
[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英]边沁《*片论》
第五章 最高权力制定法律的义务
我们现在来探讨在这段离题的话中的最后一个题目:某种“义务”,即根据我们的作者的说法,最高权力所具有的制定法律的义务。
他说:“到此为止,制定法律是最高权力的权利;可是,进一步说,这又是它的义务。因为,既然各个成员理应使自己的行动符合国家的意志,那么他们最好还是从国家意志的宣告中接受指示。但是,在如此众多的人*,要对每一个人的每一个特殊行为都发出命令,是不可能的,既然如此,这个国家为了给所有人颁布永久性的通知和指示(在各个方面,不论是积极的或消极的义务),便制定了一般性的规则。这样做,为的是让每一个人明白什么东西可以看作自己的,什么东西是别人的;要求他去履行怎样绝对的和怎样相对的义务;什么事被认为是正当的、不正当的或者是无关紧要的;每一个人保留他自然的自由到什么程度;每一个人已经放弃了哪些东西作为社会的福利的代价;每一个人应该抱怎样的态度,有节制地去行使国家分配给他的那些权利,以便促进并保证公共的安宁。”
这些话,仍然和前面他的话一样,模糊不清和模棱两可。
我们还会记得,根据我们的作者不久前所下的有关定义和他常常谈及的有关内容,“最高权力”不多不少正是制定法律的权力。现在,我们被告知,这种权力是它制定法律的“义务”,从这里我们知道些什么呢?——最高权力的“义务”就是去做它所做的事情;简言之,就是成为最高权力。这就是我们眼前的这一段话的含义,不过用了“因为”、“但是”、“既然”等词汇,以便向我们作一番证明而已。至少,这是他第一句话的含义留给我的印象——这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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