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敖快意恩仇录017的结局是什么?(主角最后怎么了)

邓嘉泽2023年05月09日 22:10 阅读 (40) 推理小说结局

李敖快意恩仇录017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所谓“*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所管制的事,既为人民言论、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自属“宪法”中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与义务”范围,而“应以法律定之”,不能出之以命令。而所谓“*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乃是命令,当然违背宪法。如今在这命令肆虐几十年后,在解严时期,身为司法体系的最高*法官如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者,还不能认清这一所谓管制办法的无法无天,反倒靠它来做抵触宪法或法律的依据,这种法官,也就太“歧路亡法”了!

最高*法官闹完笑话后,案子又回到台中高分院由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接手,新笑话又来了。判决书说张桂贞人在国外,竟然家中有她出国后才出版的禁书,“被上诉人(张桂贞)就此即未能举证以实其说,则其所为此点主张,自无足采。”但是,按照常识、按照*法则,一个人置财产、买东西,难道一出国就办不到了吗?她托亲友代办,又有什么不可以呢?还要举什么证呢?设想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出了国,托亲友买了电视机,电视机放在家里,被强盗抢了,打起官司,竟要“举证以实电视机何来之说”,非得交出亲友姓甚名谁、生辰八字、店号门牌执照、有无发票才罢休,这通吗?此其笑话一也!判决书承认有“户籍誊本一纸”附卷可证,只是查扣当时,张桂贞“赴美国探亲、在外,“不在*。”-这肯定了查扣地点,确是张桂贞的家。

既然查扣地点承认是张桂贞的家,依照“民法”第三编物权第十章“占有”诸法条,家中财产(包括系争书籍),根本为张桂贞所有,这是常识、是*法则、也是清清楚楚的法律。

对在一个人家中的财产,居然查证起如何“取得”的问题,这不是节外生枝吗?此其笑话二也!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百四十四条明定:“占有人,推定其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者。”可叹的是,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竟不照民法去“推定”书是张桂贞的,反倒违背法令,非法推定书不是张桂贞的。滥施不当之推定,不凭证据,硬推定张桂贞家中的书非张桂贞的,但又推定不出是属于谁的。这种判决,岂不破了天荒么?判决书应是谨严的文字,岂可光否定不是张桂贞的,却又不能确指特定之人的?按照常识与法理,张桂贞家里的动产,苟无第三人主张权利,即毫无疑义为张桂贞所有。本案显然并无第三人主张权利说动产属于他(第三人),反倒有强盗和法官说不属于她(张桂贞),这不是怪事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明定:“法律上推定之事实无反证者,无庸举证。”本案既然没有第三人来“反证,,什么,还要张桂贞“举证以实其说”个什么呢?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这样滥施推定、滥强人举证,显然与,,民事诉讼法”有违!此其笑话三也!对众所周知属于张桂贞的家中物,要举证也可以,但依法,举证责任根本不在张桂贞这一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明定举证责任分配之原则,明说:“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说张桂贞家里的财产不是张桂贞的,举证责任根本在台中市*,而不在张桂贞。设想强盗抢了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家里的电视机,打起官司,强盗反过头来要他们提出电视机怎么来的?不然就论以“未能举证以实其说”,而置强盗行径于不问,反把电视机判归强盗所有,任其呼啸而去,这通吗?不追究强盗“抢走”的问题,反追究张桂贞“取得”的问题,此其笑话四也!这次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判决,有一进步,就是他们三位*了四年来人位法官(台中高分院翁其荣、徐元庆、陈成泉,最高*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盲目照抄台中市*的瞎猜,终于睁开眼睛,在判决书中,已经完全没有了“讼争书籍系案外人李敖所有”的妙文。但是,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在开脱李敖之余,却对书籍为谁所有,留下一个新的谜团,就是:在判决书中,他们竟交代不出书是为谁所有?只是闭着眼睛说:书非张桂贞所有!但是,依照“吾人之一般生活*法则”也好、依照法律专家的证据法则也罢,堂堂在张桂贞家中的书,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竟瞪着眼睛说不是张桂贞的,又瞪着眼睛说不出书是谁的?也说不出既然不是张桂贞的书怎么会跑进张桂贞的家里?这通吗?全世界任何法则,都不会肯定这种糊涂大判决吧?没有第三人主张权利,又如何能说在张桂贞家里的东西不属于张桂贞的?在张桂贞家里的东西,不能证明新所有权,又如何能否定掉旧所有权?此其笑话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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