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五)留质权
1.留质权的概念
留质权是指债权人依特定的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该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变卖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担保法》规定仅对于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
2.留置的效力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毁损时,置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时,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在该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时,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依法变卖、拍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因债权消灭而归于消灭,或者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时而归于消灭。
第三节 债权法律制度
一、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法律关系。债的关系包括合同关系、无因管理关系、不当得利关系和因为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二)债的特征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这一特征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有明显差异。债的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特定的,而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中的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债的这一特征,也使得债权成为一种相对权。
2.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即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一特征区别于物权,物权是一种支配权,不以请求为给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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