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打官司实录方鲲鹏-着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这是避重就轻法的另一种用途,就是找出一个审判庭审理中无关大局的欠缺,以昭示上诉庭不偏不倚的大度。但是,上诉庭也不是真想批评审判庭,于是上诉庭的意见书接下来用了很多篇幅来说明不问孩子这些问题反而更好。这有点奇怪,既然有这多充分漂亮的理由,审判庭早就可以写在它的意见书里了,何需上诉庭越俎代庖。
(2)无中生有。
我抱怨审判庭法官在询问孩子时有意回避一些问题,是对法官偏袒态度的举证,没有讨论到是否是反转性错误这样的问题,并且和其他例子在同一个小标题下一起列出,还排在其他例子之后。然而,上诉庭用“与父亲的辩论论据相反,这一事实不构成*原判决的基础” 这样的话,无中生有地指我的辩论论据宣称审判庭法官没有问这些我要求问的问题,就是犯了反转性错误。
上诉庭意见书无中生有地编造我宣称审判庭在询问孩子的事上犯了反转性错误,误导只看上诉庭意见书的读者会以为我小题大做,仅仅为了法官没有问孩子一些问题就上诉,就要求*判决。而与此相对照,我在律师费上诉问题中,明确陈述审判庭犯了4个反转性错误,明确陈述其中的每一个错误都足以构成*原判决的基础,但是上诉庭的意见书对此装聋作哑一个也不提。
(3)指鹿为马。
当我看见上诉庭的那段意见中援引法律条款R. 5:8-6作为法律根据后傻了眼,我就是引用这条法律,抱怨审判庭在询问孩子时有意回避一些问题,而且没有遵照法律规定说明理由。现在,上诉庭用同一条法律来反驳,难道我写上诉状时查法律看走眼了?
先前讨论的勃兰登堡判例法,因为太长,法官又没有具体指出是哪一段,所以无法摘录。好在R. 5:8-6很短,就好办多了,我把其中相关的部分一字不漏抄在此:
“如果法庭选择进行一次(同孩子的)谈话,它应给予律师机会,提交他们希望法庭在谈话时问的问题;任何一个经这样程序提交的问题,如果法庭没有问,法庭应把它不问的理由写在法庭记录上。”(英文原文是:If the court elects to conduct an interview, it shall afford counsel the opportunity to submit questions for the court's use during the interview and shall place on the record its reasons for not asking any question thus submit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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