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英约翰 格雷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就像霍布斯所说的和平,这个目标永远也不能一劳永逸地实现。
用这种方式来加以修正,霍布斯的思想就意味着,任何*的最主要特征都不是它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某种特定的价值,而在于它是否使得各种价值之间的冲突得到了很好的协调。对任何*来说,检验合法性的标准就是它在调停价值冲突——包括各种对立的正义*之间的冲突——上所取得的成功。
在我们运用这一检验标准时,事实上的权威和法律上的权威之间不断变动的区别不会有什么帮助。这种区别类似于原则理由和谨慎理由之间的分界线——对于那些用康德来为自己确定方向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来说,这一分界线再熟悉不过了。这种可敬的区别所拥有的力量源于以下的虚幻观念:“道德”会指定一种总是超过其他所有价值的特别有力的价值,而且道德的要求一般来说对于理性的人们是自明的。
在实践中,“道德”(morality)和“审慎”(prudence)不是这么容易分开的,往往也很难弄清什么是对的。伦理生活一般而言是各种*之间不断变动的妥协,这种妥协部分是通过审慎地运用理性而达到的。在政治上,合法性总是从涉及到调和各种利益的解决办法中产生的。
在伦理学和政治学中,我们都寻求在不相容的要求之间达成妥协。我们更多地是寻求妥协而不是寻求协调一致,因为不损害我们的生活是不可能实现协调一致的。有好一些的妥协和差一些的妥协,有些则完全是不好的妥协;但所有妥协的共同之处是,它们都涉及到调和对立的*和利益。如果这样的调和是“道德”所谴责的,那么对“道德”来说就太糟了。
以一种新霍布斯式观点看,如果一个*在促成和实现这样的妥协上更成功,它就比另一个*更合法。没有哪一种类型的*,无论是自由主义的还是其他的,有可能在这方面比其他所有*都好,也没有一种*必定比别的*好。
在某些方面,我所勾勒出的新霍布斯式观念类似于约翰·罗尔斯所倡导的政治自由主义。就像罗尔斯的理论一样,“权宜之计”肯定,检验任何*合法性的标准不是看它是否符合某种无所不包的善的概念。同时,它也否认符合一种正义理论就可以证明*的合法性。因为正如我在本书第三章中已经表明的,由罗尔斯试图提出的那类正义理论没有一种能够应付基本自由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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