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公案-清-蓝鼎元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先给银一百二十两,文约花押,凿凿确据。至其所以斗殴之故,则生员不能知也。”
余曰:“噫!汝亦生员乎?”曰:“然。”余曰:“文耶?武耶?”曰:“武。”余曰:“汝武生之名即郑桐乎?”曰:“学名郑绵弦。”“然则汝小名郑阿桐乎?”曰:“郑阿福。”余笑曰:“然则郑桐何谓也?”曰:“字名耳。”余曰:“今人命字皆以两,惟古人乃有一字之字,然则汝其古人乎?”曰:“实字郑奕桐。”余曰:“噫!汝讼棍也!既佥名花押,岂有吝惜名字,止书一半之理?鬼蜮伎俩,敢欺余哉?”再呼陈举人质之,曰:“此何人也?”陈曰:“此梅花乡讼棍,无所不为者。曾充盐埠,贩私盐起家。复充约长,充保正,皆遭斥革。今为武生郑绵弦,萧振纲雇来做袒证耳。捐纳,重奉也。百金,重托也。
果有捐监交关,则邑中正人君子,不可胜数。岂无彼此友朋,一言要约?而必离县二十里之乡村有名讼棍,乃可借以为重耶?”郑桐恃其武生,未得加刑,坚狡辩,不以实告。余叱命下。思后生少年,诡谲不可问,惟萧嘉福年已老成,犹有朴直之气,特呼上堂,语之曰:“汝情事,吾已尽知。此干证郑桐不好,被我驳破名字,不能隐讳,机尽泄矣。汝子少年*,不谙律法。汝老诚君子,乃如此行为,非所望也。吾知汝舐犊之爱,不忍见汝子罹刑。权宜谬说,非汝本心。但言出诸口,必期其可收拾。人被汝子殴辱至此,汝尚欲诈其一百二十金,天地间有此道理乎?汝即以捐监负约为词,则此一百二十金不为汝追偿不可。汝思陈举人之金,是可以行诈而得者。虽族姓大小、强弱与汝不敌,而平白受人勒诈百余金,即儿童能甘心乎?诈者不已,辨者亦不已。至于其说得伸,则汝父子与郑绵弦,皆为极恶光棍。按律定罪,尚可活耶?吾怜汝老成朴直,故以实言告汝,汝今不可欺予。斗殴细故,罪在可宽。光棍大恶,法所不赦。何去何从,惟汝父子自择焉。”
萧嘉福乃稍变其说,曰:“一百二十两之银,五月间实已还矣。”余曰:“不然,银既还清,岂有仍留文约不还之理?汝捐纳是虚,文约为伪,两言而决耳。汝子既为乐舞生,吾不加刑褫,存其颜面可也。”嘉福曰:“诚如明镜。此事实非吾心,但爱子情切耳。乞怜儿子无知,稍宽其罪。”余曰:“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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