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摘要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受诉人民*可一并管辖。
主要讲的人物和事物
行政诉讼法主要讲的人物和事物有:、行政、诉讼、行为、或者、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行政行为、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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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作者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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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合法性审查原则】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受案范围】人民*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不予受理的案件】人民*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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