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美学名著译稿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但是至于那通过审美性诸观念的愉快不系于某一定目的的达成(作为机械性的有意图的艺术)从而就在“原理的唯物主义里”是目的的观念性,而不是现实性构成它的基础:这一层也已经通过下列原因极为明朗,即美的艺术作为美的艺术必须看做不是悟性和科学的制成品,而是天才的创作,并且因此是通过审美性观念获得它的法则,而和那些从理性的诸观念所规定诸目的在本质上的区别着。
就像感官的诸对象作为现象的观念性,是惟一的方式,来解释它的诸形式能先验地被规定的可能性;这样那在判定自然和艺术的美里的合目的性的观念论是惟一的前提,只在这前提下批判(审美判断力批判)才能够解释一鉴赏判断的可能性,这鉴赏判断要求着对于每个人具有先验的有效性。(却没有把那在客体上被表象的合目的性建基于概念之上。)
第四部分论美作为道德性的象征
表示我们的概念的实在性,永远要求着直观。如果是*的诸概念,那些直观就叫做事例。如果是纯粹的悟性诸概念,这些直观就被命名为图式。如果人们更要求着理性诸概念,即诸观念的客观的实在性,并且是为了表示出它们的理论的认识,那么人们就是要求着不可能的东西,因没有任何直观能适合这些观念。
一切的表现(Hypotypose,Subjectiosubadspectum)作为感性化是在两种场合:或是图式的,悟性所把握的概念有着和它相照应的先验的直观。或是象征的,那是一个概念,只是理性能思索它而无任何感性的直观和它相应,而理性把一个这样的直观放在它的根基上,用这个直观,判断力的手续只类似它在图式化的场合所观察到的,这就是说,用这手续它(判断力)只和这手续规则,不是和直观,亦只是和反省上的形式而不是和内容相一致。
近代的逻辑家所采用的关于“象征”这个词的运用是意义倒置着的,是不正当的,如果人们把它和直觉的表象对立着,因象征的只是直觉的一种。后者(直觉的)能够分类为图式的和为象征的表象样式。两者都是Hypotyposen,这就是表现(exhibitiones:不单是表征(characteri*en)这表征是通过偕伴着的感性的符号对概念的标示,这是完全不含有着属于客体的直观的东西,而只是按照想像力联想规律,即在主观的意图里对于再现的手段服务着;这类的东西或是言语或是可见的符号(代数的以至于是拟容的)作为概念的单纯表现认识里的直觉的东西必须和推理的对立着。前者是或为图式的通过说明,或为象征的作为按照一个类比的表象。——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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