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活动的专门化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其次,这个判决虽然否决了国会的立法,但否决的又不是本届受杰弗逊控制的国会颁布的法律或决定;而且这一否决本身并没有对行政机关(杰弗逊)或立法机关(杰弗逊的共和党人)的活动构成限制,而仅仅与马歇尔所在的司法机关有关。第三,这一判决尽管主张了司法审查的权利,创立了审查国会立法的先例,但这种主张不是一般化的,并且就这一判决本身来说,是限制了而不是扩大了最高*的管辖权。所有这一切都意味着,这个判决在政治上更容易为以杰弗逊为首的行政部门和由杰弗逊的政治盟友控制的立法部门所接受,杰弗逊挨了打,气也只能往肚子里咽。而一但对手咽了下去,就意味着对手接受了这样一个原则,即联邦最高*有权解释宪法并判断国会立法和执行机关的法令是否合宪,并成为一个先例。不论杰弗逊是否清醒地意识到了这一点,事实是,他就这样眼睁睁地看着马歇尔把一个极为重要的、然而宪法上并无明文规定的权力抢到手中。这个判决,大大提高了联邦最高*的威信,从根本上改变了它自建立以来的"鸡肋"形象,初步形成了三权分立和制约平衡的格局,对此后美国政制的定型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100多年后,这一判决赢得了著名美国历史学家比尔德一个绝妙的赞誉--"伟大的篡权"。11
必须看到,尽管作为一个里程碑案件马伯利案得到后代美国法学家的一致赞美,但这个案件的处理有许多地方都违背了司法常规,甚至是"违法的”(往好听里说,即所谓"创造性的")。首先,马伯利案件的发生与马歇尔任职国务卿直接有关,依据司法惯例,马歇尔在这样与自己有牵连的案件中必须回避,但他没有回避。其次,为了便利"公报私仇",马歇尔特意在司法判决的写作上"不远万里",绕了一个很大的弯子,他以超过4/5的篇幅论证杰弗逊当局的行为非法,仅以不到1/5的篇幅认定自己无权管辖,还"搂草打兔子"式地创立了司法审查的先例。如果他真是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如果他真的仅仅是试图创立司法审查的先例,那么无论就逻辑上看还是就司法惯例上看,他都完全可以、甚至必须直接了当地从讨论管辖权开始(管辖通常是司法首先要讨论的问题),并宣布1789年《法官法》第13款违宪。但如果是这样照章办事,那就不是他马歇尔了。因此,几乎是在完全讨论了马伯利案的实体问题并作出"判决"之后,他才开始讨论程序,并淡淡地说了一声,"哦,对不起,这里没有我说话的份"。第三,马歇尔甚至也并非真正想维护马伯利的权利。因为,据后来的学者的一些研究,并从马歇尔一贯的司法风格来看,只要马歇尔愿意,他完全可以对1789年《法官法》第13款作出不违宪的解释。12更重要的是,联邦最高*此前就曾依据过这一款向*官员发出过训令并得到了执行。13因此,无论是依据"先例必须遵循"的原则,还是依据"禁止反悔"和"合法依赖"的原则,马歇尔都可以、甚至是必须将错就错。他之所以不怕麻烦地来纠正这种不为人所注意的小小历史"失误",只能有一个解释,就是要避免发生正面冲突后必定会给自己和联邦党人控制的*留下的难堪。而马伯利个人的权利却为此牺牲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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