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加强宏观调控的规范性文件的作用,主要是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完善社会保障的规范文件的作用,主要是有助于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四、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对策
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必须加强经济立法,提高经济立法的效率和水平。为此,应该采取以下主要对策:
(一)经济立法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
中国的经济立法,应当以**主义、*思想,特别是*理论为指导思想。*理论是*主义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主义。*理论是具有完整体系的科学理论。实行*市场经济、坚持“三个有利于”,是*理论的重要内容。中国的经济立法,尤其应当注意以适应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作为根本任务和主要内容,以有利于发展*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
(二)经济立法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为了使经济立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以实现经济立法的系统化和科学化,*和地方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都应当编制各自的立法规划。这种立法规划可以是以经济立法为重点的综合性立法规划,也可以是属于专门立法规划范围的经济立法规划。这种立法规划一般应当包括短期立法规划和中期立法规划;有条件的还应当编制长期立法规划。立法项目是立法规划的主要内容。确定立法项目前,要深入调查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和现状,了解立法的需求和条件,进行立法预测。在确定立法项目时,要着重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立与改、废的关系。对于尚未制定而有必要和可能制定的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应列入立法规划,及时制定;对于过去制定的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列入立法规划,尽快修改或废止。二是完整性与开放性的关系。在立法规划中,不同层次、不同门类的立法项目,应互相配套,力求完整。但是,人们依据目前的认识所编制的立法规划,总不可能与未来的实际情况完全相符。因此,立法规划不能订得过细、过死,而要具有开放性,以便为其发展和完善留下余地。在确定立法项目后,要正确处理严肃性和可变性的关系。对于已经通过或批准的立法规划,要严肃对待,认真实施;但发现原定立法项目确有不妥的,应该调整或变动立法规划,补充、修改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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