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凭证的探讨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二)税务规定相关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将职工福利费的扣除与会计制度规定保持了一致,但未对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做出更具体的规定,因此2009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出台对该项费用支出的规定进行了补充。《通知》中对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以及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也为会计核算提供了依据。
二、列支凭证的类别和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福利费税前扣除对列支凭证的要求
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合法,对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范围据实列支所产生的原始凭证的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总的来说,真实发生的符合税前扣除项目规定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取得足以证明该项经济业务确属已经发生的适当凭证,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没有正式发票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也应当按照真实、合法、适当的原则来判断凭证的有效性。
(二)职工福利费涉及凭证的分析
1、内设福利部门有关凭证分析。对外支付的费用一般都应取得发票,以真实合法的发票作为支付该款项业务的经济证明。集体福利部门购买的可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的设施、物品,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费用,福利部门发生的外来劳务用工等,应以正规发票入帐。内设福利部门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房屋、设备等,首先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入帐,再按规定年限计算的折旧费用归集到“职工福利费”中,因此,以折旧费用的摊销计算表的自制凭证形式入帐。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以自制工资表的形式入帐,福利部门所用水电气独立设表的以有关部门的发票入帐,如不能单独取得凭证,应以费用的合理分摊表作为入帐的依据。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缴纳费用后的银行回单或缴费凭证以及分配表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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