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税务解读财税号-关联企业利息支出税中的名言名句及经典语录如下:
1、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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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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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ww.maizis.com/c-xx01/p-220319110337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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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税务解读财税号-关联企业利息支出税下载文件格式为txt格式,文件大小约:17.20KB,原著作者是佚名,财会税务解读财税号-关联企业利息支出税主要讲述的内容为:新文件第一条规定了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从关联方借款的比例,但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新文件第一条规定了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从关联方借款的比例,但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需要提醒企业关注的是,因金融工具日益繁多,实施条例无法对债权性投资的进行具体细致的界定,因此企业应更关注投资的实质。债权性投资不仅仅包括贷款和债券等传统方式,融资租赁、补偿贸易、背靠背贷款或者委托贷款等各种具有负债实质的投资也应被认定为债权性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