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税务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按所得税优惠税率,天宏工厂的利润水平为:
7元×5万个=35万元
各商业网点平均利润为:3元×5万个÷4=3.75万元
天宏工厂应纳税额:35×33%=11.55万元
商业网点应纳税额为:4×3.75×27%=10125元×4=4.5万元
天宏工厂与商业网点的利润总额为:
11.55+4.05=15.60万元
税负总水平为:15.60÷50×100%=31.2%
从天宏工厂与各商业网点的利润总额中可以看出,天宏工厂的利润水平是偏高的,它就可以采用转让定价的办法,以削减自身的利润,避免因利润过高而带来的高税负。
如果天宏工厂每个煤炉的加工利润为2元,这时商业网点每个煤炉的销售利润就上涨为每个8元。
天宏工厂的利润为:2元×5万个=10万元
各商业网点的利润为:8元×5万个÷4=10万元
天宏工厂的应纳税额为:10万×27%=2.7万元
同理,各商业网点应缴税额为:
10万元×27%×4=10.8万元
天宏工厂与各商业网点共纳税额为:
10.8+2.7=13.5万元
总的税负水平为:13.5÷50×100%=27%
转让定价后比转让定价前少纳税款:
15.60-13.5=2.1万元
减轻税负的程度为:
(31.2%-27%)÷31.2%=13.46%
由此例可见,只要关联企业一方的利润偏高,即可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削山头”,即谁的利润高,谁就想办法将高出其他企业的利润转移出去,以避免高利润部分承担的较多税负。
[案例十二]
江西赣光集团公司生产一种W电子光学产品,每件市场最终接受价格为100元,有关单件产品情况如下:
生产成本40元,销售费用30元,若暂不考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则江西赣光集团公司每件产品应交所得税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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