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上卷作者-德黑格尔着杨一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但是,两种质倒不如说是被规定为综括在统一
体中而不可分离,每一种质只有在与另一种质的这种质的关系中,才有意义
和实在性。但是因为两种质的量的本性完全属于这种质的本性,所以,每种
质只能达到另一种质所达到的范围。如果两种质作为定量而彼此不同,那么,
一种质就会超出另一种质,而且在其较多部分中,便具有为另一种质所没有
的漠不相关的实有。但是,在它们的质的关系中,每种质只是在有另一种质
的情况下才能有。——由此可知,两种质是均衡的,因为一种质增减多少,
另一种质便同样增减多少,并且它们的增减是按同一比率进行的。
因此,根据它们的质的关系,既不能达到量的区别,也不能产生质的增
多。有关环节之一超过另一环节的增多只是一个维持不住的规定,换句话说,
这个增多只会又是另一个他物本身;但是,在两个环节相等时,便连一个环
节也没有了,因为它们的实有只是依靠它们的定量的不相等。两个应有的因
素的每一个,当它超出另一个因素时,便要消失,当它等于另一个因素时,
也是这样。这种消失表现为:从量的观念来看,平衡破坏了,一个因素被认
为比另一因素更大;于是,另一个因素的质的扬弃与其无法站住脚的情况被
建立起来了;第一个因素占了优势,另一个因素以加速度减小,并被第一个
因素克服了,这第一个因素于是把自己造成唯一独立的东西;因此,便不再
有两个特殊的东西和两种因素,而只是一个整体。
如此建立为规定之总体的这个统一体,像总体自身在这里被规定为无区
别那样,是一个全面的矛盾;因此,这个统一体之建立,必须像这个自身扬
弃的矛盾之规定为必须是自为之有的独立性那样;这种独立性的结果与真理
不再是仅仅无区别的统一体;而是自身内在的、绝对否定的统一性,这就是
本质。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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