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苏力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美国联邦最高*规则37 (1)规定,大意是,让最高*注意到其尚未注意到的相关问题,这样的法庭之友意见也许对最高*有一定的帮助。不赞同提交不服务于这个目的的法庭之友意见。的帮助,这些都是正常的刑事审判中必然会遇到的而且辽宁省高院已经注意到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因此在刘涌案件上,这些专家就功能而言实际起的不过是一个陪审团的作用。如果不是(1)二审法官有意借此推卸自己的判断责任,或(2)无能,那也至少是(3)他们对自己的司法能力缺乏足够的自信。而这三个方面都可能促使法官主动放弃审判独立,求助于各种外部的--无论是学术的还是非学术的--力量,从而损害已经很孱弱的审判独立。甚至,最高人民*的提审,也正如许多法律人也已指出,是在*和*高层领导的压力下。因此,作为*系统来说,在刘涌案件上,无论是最高人民*还是辽宁省高院,都是输家--事实上都损害了司法独立,损害了*系统的权威性。注意,我指出这些问题并不全都是指责;我并不苛求中国的法官。在现在的情况下,我能够理解(例如辩护律师诉诸行政干预)、宽容(例如辽宁高院求助于学者)甚至支持(例如最高*的提审)这些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就不是问题了;它们仍然是而且也恰恰是中国法治的问题,是要解决的问题,其中有些还是无法推卸给当代中国社会大环境的。最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法律人以外的问题,都不是民众或其他官员缺乏法治意识,这些问题都发生在法律人身上--无论是律师、法学家还是法官。
2003年,中国法律人的光荣、尴尬、困惑甚至羞辱都要求甚至是迫使他们必须重新在中国的环境中理解法律,在中国社会变迁的时空中来理解中国的法律问题,要更多用中国人自己的眼光和视角,审视包括法律人自身的一切。
第四部分 法官遴选制度的考察
第34节 面对中国的法学
因此,这个标题可以并且应当做两种理解,两者都具有规范的意义。第一种理解规定了中国的法学首先应面对中国的问题。第二种理解规定了我们应直面中国目前的法学。
中国目前处于一个空前的变革时代。如果从规模和深刻程度上看,正在发生的这一社会变革和制度变革,在中国历史上,只有春秋战国时的变革可以与之相媲美。从经济上看,那时是一个“废井田”、“开阡陌”、“初税亩”乃至统一货币的时代;按照传统的说法,这是一个从奴隶制为主的经济向封建制为主的经济。但是,鉴于1978年之后,中国史学界对以这种方式概括这一时代有种种争议,因此,我在此用历史上的重要经济事件作为替代,试图避免为这一历史“定性”. 从政治上看,春秋战国时代是一个从血缘“国家”转向地缘国家的时代,是从“分封制”转向“郡县制”的时代,最终形成了以秦汉为代表的长达2000多年的中国“封建”国家和制度;与此相适应;从文化上看,春秋战国时代也是一个“礼崩乐坏”、“礼下庶人”和“百家争鸣”的时代,一个文化和意识形态重建的时代。而我们所处的时代,若从1840年*战争开始起算,这160年来的变化确实是空前的。如果说100年前这一点还不那么明确的话,而今天这一点已经越来越明显了。大规模的工商业和由此带来的经济迅速增长,科技发展带来的信息剧增和信息费用的降低,随着人员高度流动带来的社会陌生化和匿名化,民族国家的想像共同体以及以民族国家为主体构成的国际秩序,文化的日益普及和传媒的日益发达,政党体制和从上到下并且到处都可见的官僚式的科层制等,这一切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秦汉以来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和社会治理方式。现代法治以及它的一系列已经明确或尚未明确的具体表现形式都是这一社会转型的产物和必须,是这一社会转型中治理方式和策略的变化。甚至,这一转变还包括着那些风起云涌的令许多人看不惯甚至令某些人无法忍受的现象,传统社会的信用体系之瓦解、官员*、“*”、“宰熟”、学术*、对*官员的普遍不信任以及对农民工的社会性歧视,还有各种思潮、各种流行、各种尝试、“快餐文化”、“痞子文学”、《大话西游》等等。在这个意义上,这也是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不禁令人想起狄更斯《双城记》开篇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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