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跻身列强——加入了强盗帮伙 日本在中国建立自己的特权地位时,它在其本国正消除欧美列强的特权地位。从此它在双重意义上取得了与欧美列强同等的地位:在它本国,欧美列强不能再凌驾于它之上了,这意味着它摆脱了屈辱;而在中国,它加入了欧美各国的行列,这意味着它步欧美后尘,把屈辱加给了中国。第一节 狗仗人势的瓜分行径 一、订立新约,法律认可掠夺权利 《马关条约》仅仅是日本对华扩展的新出发点而已,条约之中还有许多隐患和未解决的问题。在互换批准之后,日本又展开了对华侵略的新攻势。《马关条约》中规定本约互换批准之后,应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而两国新订的约章,应以中国与英国等各国条约为蓝本,其落脚点就是订立新的通商行船条约,于是日本在处理三国干涉还辽问题期间,已开始为与中国订立新约做准备。1895年8月21日,日本内阁会议决定了新约方案,随之拟出约稿40款〔1〕。还辽问题一结束,马上把对华谈判提上日程。12月29日谈判开始,日本的目的是以条约明文取得与欧美各国在华一样的利益和特权,清*的出发点是不使日本获得超出英、 美等以外的权益〔2〕,两者根本上是一致的;所以尽管在历时半年的谈判中双方有不少争辩,最后还是在日本原来约稿的范围内定议。1896年7月21日,签订《通商行船条约》29款,不仅在商务、航务各方面给日本以西方列强在华已有的一切特殊便利及利益,而且确认日本如西方列强一样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这个条约是《马关条约》的延续,它的签订标志着中日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完成。自中日订立第一个条约时起,25年来日本统治者在中国梦寐以求的东西,至此全部到手。又一个历史的鲜明对照是:当日本在中国建立自己的特权地位时,它在其本国正消除欧美列强的特权地位。从此它在双重意义上取得了与欧美列强同等的地位:在它本国,欧美列强不能再凌驾于它之上了,这意味着它摆脱了屈辱;而在中国,它加入了欧美各国的行列,这意味着它步他们的后尘,把屈辱加给了中国。 但是日本国内一些“武臣议士”等更富侵略性的政治势力,认为所签订的《通商行船条约》中“未得格外利益”,仍感不满。日本*正好利用这种情绪,很快又向中国索取新的利益,其主要目标是在中国各地广泛建立租界。日本要求在《马关条约》所规定的新开商埠苏州、杭州、沙市、重庆四地建立日本租界,并声称中国所定的机器制造税“日本可以照办,惟须增开天津、沪、厦、汉四口租界以相抵换”。日本还威胁说,日本各项要求“期于必办,否则新约(指《通商行船条约》)即行停换”。〔3〕清*抗不住日本的压力(如不交换批准,关于日本归还威海卫的谈判将因之延期),急忙与日本签订《通商口岸日本租界专约》,完全同意了日本的上述要求。10月20日,中日《通商行船条约》交换批准,正式生效。日本利用换约以扩大租界权的目的达到了,接下来就是建立租界以实现其条约权利。随后在沙市、厦门、苏州、杭州、重庆设立领事,并开始筹划在各地建立租界的事。日本在其所建立的租界内占有特殊地位及种种特权,但中国仍保留了部分权利,日本对此很是不满意。三周之后在所签订的《公立文凭》中强调了日本要建立的是“专管租界”。日本还对“专管租界”下了明确的定义:“专界者,系以此处专为日本商民之界;专管者,系日本领事官专管界内商民之事。”此后几年间,分别签订了汉口、沙市、天津、福州、厦门、重庆等租界地的章程和约书,而且都贯穿着“专界专管”的原则,界内土地只准日本人租赁,而且是“永租”,中国人和其他外国人可在里面居住、营业,但不得租地。后来日本的权利、特权越来越扩大,规定得越来越具体:《天津日本租界条款》中还特别划定出某一地段,作为日本的“预备租界”;福州、厦门、重庆日本租界条款都规定不仅“界内所有马路、警察之权”,“界内诸般行政之权,皆由日本*管理”。这样的租界,实际上就是在中国领土内的小独立国。 日本商人以各地的租界为基地,大做进出口贸易,他们一方面掠夺中国的原料和白银,另一方面又把大量的工业品运到租界,然后转销内地,从中获取暴利。而且各地租界还是日本所制造的藏污纳垢最为严重的角落,主要表现在烟、赌、娼三个方面,其中以烟为最。日租界当局不仅从贩卖*中牟取暴利,而且还公然包庇,甚至参与*运送,使日租界成为贩运*的主要基地。害人最甚的*,在日租界当局庇护下,却盛行无阻。
第一节 繁华上海竟成瓦砾世界 1928年1月28日日军规定:从下午5时半起至第二天早上,“禁止华人通行市内”〔2〕,并向上海当局发出最后通牒,蛮横要求驻沪第十九路军立即撤出闸北。但在通牒时间尚未到达时,便于当晚向中国驻军发起猛攻,日军第一舰队司令盐泽幸一声称“4小时内占领上海”,对上海的战争至此拉开序幕,上海人民的苦难也就此开始。这是日本“在驻上海最高指挥官盐泽少将最后通牒被全盘接受后发动的战争,首先就违背了国际法,他以租界作为进攻中国人的基地,打破了租界的传统地位。他没有预先警告非战斗人员就轰炸了一个人口稠密的城市,从而违背了国际惯例,而且他公开对华开战,自然撕毁一切国际和平条约”〔3〕。
日小学生接受军国第一节 壮士一去兮不复返 从1937年卢沟桥畔的日军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开始,整整8年,漫漫长夜,3000多个浴血奋战的日日夜夜,中国人民在长达5000公里的正面战场和130万平方公里的敌后地区,同日本侵略者展开了殊死斗争。中国*领导的敌后战场同日伪军作战125165次,国民党正面战场组织的重大会战就有22次,发动重要战斗1117次,小战斗38931次,国民党军队战死132万人,伤176万余人,有13万余人失踪,共计321万余人;中国*军队伤亡达60余万人。 如此重大的牺牲和沉重的代价,除前苏联外,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与之相比,中国战场是世界反*战场中牵制日军最多的战场,美国总统罗斯福曾说:“假如没有中国,假如中国被打败了,你想一想有多少师团的日本兵可以因此调到其他地方来作战?它们可以马上打下澳洲(澳大利亚),打下印度……它们可以毫不费力地把这些地方打下来。它们可以一直冲到中东。”
第一节 此“战争赔偿”非彼“战争赔偿” 许多受害者选择将不堪回首的往事深埋于心,但面对日本右翼势力战后篡改教科书、参拜*的种种行径,更多的人不愿再沉默,他们不想把苦痛的记忆埋进黄土,一并带入那边的世界。当国际上不断有当年战争的受害者向加害国要求补偿时,他们也开始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要和日本*打官司了。一、民间索赔的法理依据 前面第一和第二阶段的赔偿性质都是属于国家赔偿。赔偿有*间的战争赔偿,也有民间的受害赔偿。受害国的*有权向加害国索赔,受害国的民间团体和个人也有权向加害国索赔。民间受害者既可以向加害国的*索赔,也可以向加害国的加害团体进行索赔。 由战争造成的创痛直接受害的便是民间。“有一个价值高于国家,这价值就是人。众所周知,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相反。……就国际法而言,保护个人的条款优先于保护国家的条款。”① 日本*和企业借口1972年的日中联合声明,说中国*放弃了*间的战争赔偿请求权,就是放弃了一切索赔权,这是不合情理的。只要把日中联合声明的条文与其他国家的有关条文进行对比,就可以看到其中的区别。中国*放弃的只是“*”的“战争”赔偿请求权,并没有代表民间受害团体和个人放弃民间索赔权。 国际法规定: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应承担国家责任,对于战争罪犯除了按国际法严惩之外,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还应对受害国和受害国国民进行正式的道歉和战争赔偿。 历史上,战败国向战胜国支付战争损失赔偿之事例不胜枚举。仅在中国多灾多难的近代,清*与列强签订的《南京条约》、《北京条约》、《马关条约》、《辛丑条约》等一个个*条约中所支付的赔偿金额每每掏空清*的国库。放眼世界,一战后,德国向战胜国支付了837820万马克;二战接近尾声时,日本*对其发动的侵略战争已回天乏力,承诺无条件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各项规定。其中第11条:“日本将被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须及可以偿付货物赔款之工业。”第10条:“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民,包括*吾人俘虏在内,将施以法律之裁判。”由此可推知,日本*在与中国*缔结合约之际,就已从经济上和法理上担负起赔偿的义务。二、日本的解释是抽自己的耳光 虽然大多数交战国在缔结和约时,并没有将战争赔偿细分,只是笼统地提出总的赔偿金额,但是这时的战争赔偿已不同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始见的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赔偿”。此时,从战争造成的实际损害看,无论从理论还是逻辑上,战争赔偿的内容都应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是国家主权、军人、国有财产、历史文化等所遭受的损害赔偿,即国家赔偿;另一方面是受害国国民在战争期间因遭到敌国军队、军人不分皂白地*、*及施放细菌性、化学性武器等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即民间受害赔偿。二者在赔偿的对象、方式、性质与途径上均存在差异。事实上,这种分类在历史上也有先例。1956年10月19日签署的《日苏联合声明》第六条规定苏联与日本双方互相放弃对对方国的请求权,但1991年3月26日,在日本国参议院内阁委员会上,外务省欧亚局高岛有终审议官代表*的意见指出:“虽然根据《日苏联合声明》第六条的规定,日本和苏联相互放弃请求权,但是,我以国民一个人的名义,依从苏联国内法向苏联或苏联国民的请求赔偿权并没有放弃”。1951年依据旧金山和约,日本和美国双方均放弃了战争赔偿权。然而,1999年1月,在美国总统*执政时期,美国联邦*对二战时期受到美国*强制收容的日本平民对美国*的起诉做出了支持原告要求的判决,判令美国总统向原告谢罪和美国*向日本国做出人均5000美元的赔偿。 因此,尽管中国*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了对日索赔权,但在*战争期间所有遭受伤害的中国国民都还有要求日本*或相关责任人谢罪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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