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杨炳芝22摘要
技术成果的分享是技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技术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及使用权、转让权、利益分配办法以及改进技术的分享办法的问题,分享技术成果的一般原则是:各方投资开发的技术成果,属于各方所共有,由各成员分享;各成员单位自行开发的成果,归本单位所有;互相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属于投资方和技术开发方所共有,其利益分配比例应按资金和智力投资情况在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规定。
主要讲的人物和事物
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杨炳芝22主要讲的人物和事物有:经济、国经济、技术、合同、招标、技术合同、联营、投标、单位、法律、技术联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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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杨炳芝22的小说类型是科幻小说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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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杨炳芝22的作者是: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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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法人之间订立的技术合同,是我国技术合同关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技术合同中的主要主体。
在这里,联营法人是指实施技术联营后,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法人之间的技术联营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法人型技术联营
法人型技术联营又称紧密型技术联营。
这种形式联营是由联营各方以各自的财产、技术、劳务等共同出资,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体,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型技术联营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科研单位包括大专院校)与生产企业共同投资包括资金、厂房、设备、原材料、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和商标权等)建立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改变原隶属关系。
2.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数额。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场所。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进行经营活动。
二)合伙型技术联营
合伙型技术联营亦称半紧密型技术联营。
这种技术联营形式是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共同经营,不具有法人资格,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技术联营组织,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1.合伙型技术联营,不形成新的经济实体,技术联营组织没有独立的财产,共同投资的财产不属于联营体所有的由各投资企业共同所有,对自己拥有的财产没有独立支配权。
2.合伙型技术联营在对外签订技术合同中,不是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是由参加联营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承担,也可以按照参加联营的各方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有的投资者无法按照比例或者协议约定的数额承担民事责任,则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应负连带责任的,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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