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美国的28个大案4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可是,富商马伯里高薪聘请的律师、前任联邦总检察长查尔斯·李并非不懂诉讼程序的外行,他之所以一开始就把马伯里的起诉状直接递到了联邦最高*,依据的是国会1789年9月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
针对这个问题,马歇尔解释说:《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是与宪法相互冲突的,因为它在规定最高*有权向*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司法管辖权限。如果最高*执行《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那就等于公开承认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明确授予最高*的权力。
马歇尔认为,此案的关键性问题在于“是由宪法控制任何与其不符的立法,还是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寻常法律来改变宪法。在这两种选择之间没有中间道路。宪法或者是至高无上、不能被普通方式改变的法律,或者它与普通法律处于同一水准,可以当立法机构高兴时被改变。如果是前者,那么与宪法相互冲突的立法法案就不是法律;如果是后者,那么成文宪法就成为人们的荒谬企图,被用来限制一种本质上不可限制的权力。”话说到此,宪法的神圣性已呼之欲出。
接着,马歇尔趁热打铁抛出了最后的杀手锏。他斩钉截铁地指出:“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断定什么是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如果法官不承担起维护宪法的责任,就违背了立法机构所规定的就职宣誓,“规定或从事这种宣誓也同样成为犯罪。”
据此,马歇尔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取消。这是美国最高*历史上第一次宣布联邦法律违宪。
四、制度创新 司法审查原则草创
马伯里一看当个治安法官竟然这么费劲儿,连总统签了字、国务院盖了戳儿的委任状都成了白条,若要从基层*一级一级地上诉到最高*,还不知要等到猴年马月。灰心丧气之余,他只好撤回了起诉。此公后来当上了一家大银行的总裁,比当治安法官实惠多了。
从表面上看,联邦党人马伯里没当成法官,麦迪逊国务卿也没送出扣押的法官委任令,马歇尔似乎输了这个官司。但实际上,马歇尔是此案真正的大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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