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13-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摘要
二 购入存货,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全部成本(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也应计入采购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项科目;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项科目。
主要讲的人物和事物
企业财务会计13-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主要讲的人物和事物有:会计、个体工商户、户会计、科目、资产、固定资产、本科目、个体、个体户、借记、贷记、记本、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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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按规定需要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
规模较小或业务比较简单的个体户,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执行。
(三)个体户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办理个体户的财务会计工作。
没有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应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四)个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按年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个体户会计记帐应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个体户应设置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三种主要帐簿以及必要的辅助性帐簿。
各种帐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进行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七)个体户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八)个体户应按本制度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应税所得表(执行《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的个体户,可只编制应税所得表),并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
留存利润表由个体户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自行编制。
各地财税机关要求按季或按月报送会计报表的,可从其规定。
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个体户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应注明:个体户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业主和会计主管人员(或代理记帐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九)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
(十)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一)、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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