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13-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五 个体户取得符合"计税办法"规定标准的无形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业主资金"等科目;按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0号科目 应付款项
一 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借入和应付的款项。
二 个体户借入款项时,借记"现金及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
三 个体户发生应付款项,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
四 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1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 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应交纳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个体户代扣代交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 个体户计算出上述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外的各项应交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
三 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户,按照销售中实际收取的或应收取的款项,借记"现金及存款"、"应收款项"科目,按照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按照不含税的销售收入金额,贷记"营业收入"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参照《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 根据税法规定,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交,年度终了后汇算清交。个体户按月预交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年度终了,个体户按照"计税办法"的规定,计算出全年应交的个人所得税额,借记"业主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应交数大于预交数,表示欠交的个人所得税,应于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如应交数小于预交数,表示多交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规定给予退税时,借记"现金及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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