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据法中的证明力规则-李训虎中的名言名句及经典语录如下:
1、在我国当下的法学语境中,一种以移植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各项规则为标志的‘变法运动’正逐渐成为证据法学研究的主流倾向,以至于在证据法学论文和著作中出现了‘言必称英美’的现象。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被武断地视为‘不存在发达的证据法’的制度,其证据规则和证据理论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忽视。
2、这部专论论述详尽,视角新颖,效用广泛,宣称目的有益。
3、无论何人,如非经由两个证人证明他的公然的叛国行为,或经由本人在公开法庭认罪者,均不得被判叛国罪。
4、在允许罪犯延请律师不久,1740年代开始生效的另一条规则是控方证人补强的排除规则。
5、控告强*罪是容易的,而证明是困难的;被控告的一方要进行辩护就更困难,即使真是无辜的。
6、自由心证原则是现代大陆法系证据法的基石之一,在不远的将来需要对它作出重新的思考和定义。对此不要有什么误解。科学将持续地改变生活,事实认定的伟大变革摆在了所有司法制度面前,这些变革最终可能与中世纪末期出现的改革一样重要。
7、司法制度为了富有成效地贯彻排除规则的目的,而悄悄地向证明力规则投怀送抱——其中,例证之一是:对于不具可采性的证据,预定其证明力为零。显然,这种证据规则明显违背了以下原则:证据的证明价值不应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
8、但在美国的各司法区信奉这样一种要求,就是欲支持一项供认为基础的有罪认定,该供认必须为审理中提出的其他证据所佐证。
9、虽然一些现代的观点仍然谈到‘最佳证据’的概念,好像它是今天一项普遍的支配性的法律原则,但更多人接受了现代教科书的作者提出的观点,即并不存在这样一项普遍原则。
10、法律对待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大不相同的认知应该开启这一研究而非终结它。
11、越来越多对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事实现在只能通过高科技手段查明。随着人类感官察觉的事实与用来发掘感官所不能及的世界的辅助工具所揭示的真相之间鸿沟的扩大,人类感官在事实认定中的重要性开始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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