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劳工关系法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章名】 第三章 劳工组织提出的诉讼或对劳工组织提出的诉讼
3.1(a)在一个影响到商业的工业部门,雇主和代表职工的劳工组织之间,或劳工组织相互之间发生按本法规定为违反合同的诉讼时,可以向能够管辖有关各方的任何美国地区法庭提出,不问争议牵涉的数目大小,也不问争议有关各方的公民地位。
(b)按本法确认为在一个影响到商业的工业部门代表职工的任何劳工组织,以及按本法确认其活动影响到商业的任何雇主,必须对其代理人的行动负责。任何此类劳工组织作为它所代表的职工的一个实体,向美国法庭提出诉讼,或被人提出诉讼。美国地区法庭对一个劳工组织判处的任何罚款,只许对作为一个实体的组织和对其资产来执行,而不得对任何个别会员或他的资产来执行。
(c)美国地区法庭为就劳工组织提出的诉讼或对劳工组织提出的诉讼采取行动和进行审讯,对于凡是(1)有关劳工组织在本地区设有总部,或(2)其负责人或代理人代表其职工会员进行活动的劳工组织,均得有管辖权。
(d)美国任何法庭对一个劳工组织的一名负责人或代理人的传讯、发出传票或其它提出诉讼的程序,亦即向该劳工组织提出传讯或诉讼。
(e)根据本条规定,在确定某人是否另一人的“代理人”并使另一人为某人的行动负责时,不决定于某人的特定行动是否真正被授权或事后得到准许。
对职工代表付款的限制
3.2
(a)任何雇主或雇主的组织或作为雇主的劳工关系专家、顾问或咨询顾问的任何人或按雇主利益行事的任何人,若向下列人士或组织付给钱物、借给钱物、赠给钱物,或同意付给钱物、借给钱物或赠给钱物,都是非法的。
(1)在一个影响到商业的工业部门被雇的任何职工的任何代表;
(2)在一个影响到商业的工业部门代表或谋求代表被雇的任何职工或打算将他吸收为会员的任何劳工组织或其负责人或雇员;
(3)在一个影响到商业的工业部门被雇的任何职工或少数职工或职工委员会,给予其数目大于他们的正常报酬,目的是为了使他们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他职工通过自己挑选的代表行使组织和集体谈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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