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秩序原理003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然而颇为遗憾的是,“约束与强迫”这两个术语亦常常被用来指称那些并非源出于他人对某人的行动的影响;而这一事实确实可以为一些别有意图的*开方便之门,因为他们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就把约束之不存在的自由概念,转换成把自由定义为“实现我们欲求的障碍的不存在”、甚或更为一般地定义为“外部阻碍之不存在”(absence of external impediment)的概念。这种定义无异于将自由解释为做我们想做的任何事情的有效力量(effective power)。
在一些国家,人们虽说在很大程度上仍然维护着个人自由,然而一些论者对自由所做的上述错误的重新解释却也深深地渗透进了这些国家的具体做法之中,这实为一种不祥之兆,因为这些观念支配下的做法无疑会渐渐侵损个人的自由。在美国,这类观点已渐渐被人们广为接受,甚至也成了“自由人士”圈子中占支配地位的政治哲学的基础。就连J .R.Commons和约翰·杜威(John Dewey)那些被公认为“进步党人”的知识界领袖,也一直在传播这样一种意识形态,它一方面认为“自由就是力量,亦即那种做特定事情的有效力量,”而且“诉求自由便是诉求力量”,而在另一方面又认为,强制的不存在仅仅是“自由的消极面相”而且“也只应当被认为是达致那种作为力量的自由的手段。”
5.那种把作为力量或能力的自由与原始意义上的自由相混淆的做法,不可避免地会导向把自由视为财富(wealth);而且它还可以使人们利用“自由”这一术语所具有的一切号召力以支持那种重新分配财富的要求。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自由和财富都是大多数人所欲求的美好物事,而且尽管它们两者也常常是我们获致我们所希望的其他物事的必要条件,但是它们却依旧不同,更不应当混为一谈。我是否是我自己的主人并能够遵循我自己的选择,与我对之必须做出选择的可能性机会是多还是少,纯属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一个享有豪奢生活但须唯其君王之命是从的朝臣,可能会比一贫困之农民或工匠更少自由,更少能力按自己的生活方式生活和选择自己认为有益的机会。同理,一位统率军队的将领或一位指挥大建设工程的负责人,可能在某些方面拥有颇无限制的巨大权力,但较之最贫困的农民或牧民将军或工程指挥者的自由却可能更少,更易于按其上级的命令去变更自己原有的意图和计划,更少能力改变自己的生活或决定何者对其最为重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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