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秩序原理006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8.这种唯理主义观点的影响日趋增大,而其征兆也颇耐人寻味,即在我所知道的各种语言中,都日益发生了以“社会的”一词来替代“道德的”一词甚或“善的”一词的现象。对于这种发生在术语上的替代现象进行一简略的考察,当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当人们用“社会的良知”(social conscience)以反对仅用“良知”一词时,他们是预设了人们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动对其他人所具有的特定影响,因此,人们的行动不仅应当受到传统规则的引导,而且还要受到对该行动的特定后果所具有的明确认识的引导。他们实际上是在说,我们的行动应当受我们对社会进程的作用的充分理解的引导,同时也是在说,我们的目标应当是,通过对相关情境中的具体事实所做的有意识的评估,而产生一种可预见的被他们称之为“社会之善”的结果。
颇为奇怪的是,这种对“社会的”一词的诉求竟隐含了下述这样的要求,即应当用个人的智识,而不是用经由社会演化出来的规则,来指导个人的行动——这即是说,人们应当不屑使用那种能被真正称之为“社会的”东西(即指非人格的社会演化进程的产物),而应当只依赖于他们对特定境况所做的个人判断。因此,倾向于用“社会的考虑”(social considerations)来替代对道德规则的遵循,从根本上来看,乃是无视真正的社会现象的结果,或者说是坚信个人理性具有优越力的结果。
当然,对于这些唯理主义的要求,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回答,即他们所要求的知识超出了个人心智的能力,而且如果遵循他们的观点,那么大多数人,与他们现在可以在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确立的范围内追求他们自己目标的状况相比,就会变成无甚作用的社会成员。
唯理主义者的论点,就此而言,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在一般的意义上讲,对抽象规则(abstract rules)的遵从,恰恰是我们因我们的理性不足以使我们把握错综复杂之现实的详尽细节而渐渐学会使用的一项工具。无论是我们经审慎思考而建构一抽象规则来指导个人的行动,还是我们遵从经由社会进程而逐渐演化出来的共同的行为规则,其原因都在于我们的理性不足以使我们充分理解现实世界中各种具体细节所具有的全部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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