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秩序原理008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近来有报道称,一位钢琴家说,他愿意演出,即使让他出钱以得到演出的特权,他也愿意;这一事例很可能反映出了许多人的境况,即他们能从中挣得大笔收入的活动,恰好是他们的主要乐趣所在。
8.尽管大多数人都想当然地主张,任何人所得之报酬不应当超过他所付出的代价和努力,但是我们却需要指出,此一主张实是以一种虚假的预设为基础的。这是因为这一主张假定我们能够在每一个别情形中精确地判断出人们能多好地运用他们所获致的机会和才智,并且还能够根据所有使其成就成为可能的环境因素而确切地判断出他们成就中的品行。此种主张还假定了某些人能够在终极的意义上确定一个人的价值所在,甚至有资格确定一个人所能达致的成就。因此,这种主张所含有的预设,恰是主张自由的论点所明确予以反对的,即我们能够知道而且的确知道引导一个人行动的所有因素。
如果在一个社会中,个人的地位是根据他与人们关于道德品行的观念间的相符程度而加以确定的,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自由社会的对立面。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是因为履行了义务而不是因为获得了成功而得到报酬的;而且每个个人的每一举动,都受其他人认为他应当如何行事的观念的指导,因此之故,个人也被免除了自行决定的责任和风险。但是我们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既然任何人的知识都不足以指导所有的人的行动,那么也就没有任何人有能力根据品行对所有的努力给出报酬。
在我们的个人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都是依据这样的假定来行事的:是一个人的服务或工作的价值而非他的品行,决定了我们对他所应承担的义务。较为亲密关系中的情况如何,暂且不论,但是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我们一般都会认为,在我们能够获得其他人以较小的代价所提供的服务的情况下,某个人虽蒙受了极大的牺牲为我们提供了一项同样的服务,他也不能因此要求我们根据他所做出的牺牲来对他承担义务。在我们与他人进行交往的时候,我们还会认为,如果我们对具有同等价值的服务给予同样的报酬,而不考虑向我们提供这些服务的特定个人所可能付出的不同代价,也是公平之举。决定我们责任的,乃是我们从其他人提供给我们的服务中所获致的利益,而不是他们在提供此类服务时所具有的品行。我们也希望在与他人的交易中得到报酬,但根据却不是我们的主观品行,而是我们提供的服务对他人所具有的价值。的确,就我们根据我们与特定人的关系而进行思考来讲,我们一般都能意识到,自由人的标志乃是其生活并不依赖于其他人对他品行的看法,而只依赖于他给其他人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只有当我们把我们的地位或收入视作是由整个“社会”决定的时候,我们才会要求根据品行获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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