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秩序原理010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那些能够从经济上支持其信念的个人或群体,如能在文化娱乐活动、艺术活动、教育及研究、自然环境保护及历史文物保护等领域,尤其是在传播政治上的、道德上的及宗教上的新观念的领域中处于领导地位,可以说极其重要。如果少数观点想获得机会成为多数观点,那么其必要条件就不仅是那些已经得到多数高度评价的人士能够发起行动,而且还需要各种不同意见和情趣的代表人物能够以投入其资产及精力的方式来支持那些尚未被多数所赞同的*。
如果我们不知道有什么更好的方法可以确定这样一种群体,那么我们就有很充分的理由主张:随意地从每百人中选出一人或者从每千人中选出一人,并赋予他们以足够的财力去追求他们自己选择的任何目的。既然大多数倾向和意见都通过代表得到了表达,而且每一种利益也都给予了表达的机会,那么让人*的一小部分(即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一)以一种从反向角度来看会有益于社会的方式使用这种机会,就完全值得一试。通过遗产继承的方式进行选择(在我们的社会中,事实上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能),至少具有下述优长(即使我们不考虑继承能力方面的可能性):一是那些获得这种特殊机会的人通常都接受过如何运用这种机会的教育,二是他们的成长环境已使他们对物质财富太过熟悉,所以他们会因视这些物质财富为当然之物而不再将其看作令他们深感愉快的主要渊源。新兴暴发户的情况就大不相同了,他们通常会沉溺于其间的粗俗乐趣之中,而这些粗俗的乐趣对于遗产继承者来讲一般不会有多少吸引力。有人认为社会地位之提升的过程有时应当延长至数代人,如果这个论点是正确的,又如果我们承认一些人不必将其大部分精力用于谋生,而应当有时间和资产去追求他们自己选择的任何目的,那么我们就不能否认,继承很可能是我们所知道的最好的选择手段。
人们经常忽略一个与此相关的问题,即集体同意的行动(action by collective agreement)只限于下述情形:一是先前的努力已形成了某种共同观点;二是关于什么是可欲的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三是所存在的问题只是对人们已普遍认识到的各种可能性进行选择的问题,而不是发现新的可能性的问题。然而,公共意见本身并不能决定应当努力将公共意见引向何方的问题,而且无论是*还是其他现行有组织的群体,也都不应当享有做出这种决定的排他性权力。这样,就应当由那些自己拥有必要的资源的个人或那些已然赢得拥有独立资产的人的支持的个人,来启动这种有组织的努力;如果没有这样的个人,当下的只为极少数人士所信奉的观点便永远不可能有被多数接受的机会。多数虽说在对艺术或其他活动进行资助的方面取代了富有的资助者,但是由于他们的支持极不确当,所以几无可能期望多数在这方面起领导作用。这种情况在那些有可能改变多数道德价值的慈善运动或*运动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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