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法孟德斯鸠的详细目录和章节如下:
第一卷
第一章 一般的法
第二章 直接源于政体性质的法律
第三章 三种政体的原则
第四章 教育的法律应该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五章 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六章 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
第七章 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第八章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二卷
第九章 法律与防御力量的关系
第十章 法律与进攻力量的关系
第十一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第十二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以及政治自由和公民的关系
第十三章 征税、国库收入与自由的关系
第三卷
第十四章 法律和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十五章 民事奴隶制法律和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十六章 家庭奴隶制的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十七章 政治奴役的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十八章 土壤性质与法律的关系
第十九章 法律与民族精神和风俗习惯
第四卷
第二十章 从商贸的本质与特性来论证法律与贸易的关系
第二十一章 从世界贸易的变革论证法律与贸易的关系
第二十二章 法律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第二十三章 法律与人口的关系
第五卷
第二十四章 从宗教活动和宗教本身认识各国所建立的宗教与法律的关系
第二十五章 法律与各国宗教的建立和各国对外政策的关系
第二十六章 法律和它所裁定的事物秩序的关系
第六卷
第二十七章 古罗马继承法的起源与变革
第二十八章 法兰西民法的起源和变革
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的建立
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与他们的君主国变革的关系
(三)最后要指出的是:第三章的第五节谈及的所谓“善人”,并不是嫉妒意义上的善人;这种“善人”具有我所谈及的政治品德。他热爱国家的法律;他的行为也源于对国家法律的热爱。
第一卷导读
第一章 一般的法
第二节 自然法
第三节 人为法
第二章 直接源于政体性质的法律
第一节 论三种政体的性质
第二节 与共和政体及*政治相关的法律
第三节 与贵族政治的性质相关的法律
第四节 法律与君主政体性质的关系
第五节 与专制国家性质相关的法律
第三章 三种政体的原则
第一节 政体的性质和政体原则的区别
第二节 多种政体的原则
第三节 *政治的原则
第四节 贵族政治的原则
第五节 品德绝非君主政体的原则
第六节 君主政体里什么代替了品德
第七节 君主政体的原则
第八节 荣誉绝不是专制国家的原则
第九节 专制政体的原则
第十节 宽政与暴政国家服从的区别
第十一节 总结
第四章 教育的法律应该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一节 教育的法律
第二节 君主国的教育
第三节 专制政体的教育
第四节 古今教育效果的差异
第五节 共和政体中的教育
第六节 希腊人的某些制度
第七节 这些奇特的法制适用于何处
第八节 对古人有关风俗的一个悖论所做的解释
第五章 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一节 本章的主旨
第二节 在政治国家中品德的意义
第三节 在*政治下,对共和国的爱意味着什么
第四节 怎样激励对平等和简朴的热爱
第五节 在*政治下,法律应该怎样建立平等
第六节 在*政治之下,法律如何培养简朴精神
第七节 维护*原则的其他方法
第八节 在贵族政治之下,法律如何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九节 在君主政体之下,法律应如何与原则相适应适应
第十节 君主政体中便捷的施政方式
第十一节 君主政体的优越性
第十二节 续前
第十三节 专制主义的意义
第十四节 法律应如何与专制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十五节 续前
第十六节 权利的授予
第十七节 礼物
第十八节 君王给予的恩赏
第十九节 三种政体原则的新推论
第六章 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各种政体刑法的简繁
第三节 在何种政体和情况下法官应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判案
第四节 规范裁决的方式
第五节 在什么政体下君王可以充当裁判官
基于这种考虑,罗马的立法者做了两件事:他们准许被告在宣判之前[2]流亡他乡。他们还规定,被定罪的人的财产应受到保护,以避免财产被民众没收。在本书第十一章里,我们还将看到对人民的判决权加以其他限制。
第六节 君主国的大臣们不应审理案件
第七节 单一的审判官
第八节 各种政体下的控诉方式
第九节 各种政体中刑法的轻重度
第十节 法国古代的法律
第十一节 具有道德感的人民可以减少刑罚
第十二节 刑罚的力量
第十三节 日本法律的脆弱性
第十四节 罗马元老院的精神
第十五节 罗马法律中关于刑罚的规定
第十六节 罪与刑之间的恰当比例
第十七节 拷问
第十八节 罚金与肉刑
第十九节 同等报复[15]的刑律
第二十节 子罪作父
第二十一节 君主的仁慈
第七章 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第一节 奢侈
第二节 *政治限制奢侈的法律
第三节 贵族政治限制奢侈的法律
第四节 君主政体限制奢侈的法律
第五节 在什么情况下君主国是用限制奢侈的法律
第六节 中国的奢侈
第七节 中国因为奢侈而必然产生的后果
第八节 妇女的贞操
第九节 各种政体下妇女的身份地位
第十节 罗马人的家庭法庭
第十一节 罗马的审判制度怎样随着政体而改变
第十二节 罗马对妇女的监护
第十三节 罗马皇帝所建立的对妇女*乱的刑罚
第十四节 罗马人限制奢侈的法律
第十五节 不同政治体制下的妆奁和婚姻上的财产利益
第十六节 撒姆尼特人的一种良好习惯
第十七节 妇女执政
第八章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一节 本章概要
第二节 *政治原则的腐化
第三节 极端平等的精神
第四节 人民腐化的特殊原因
第五节 贵族政治原则的腐化
第六节 君主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七节 续前
第八节 君主政体原则腐化的危险
第九节 贵族怎样倾向于维护王室
第十节 专制政体腐化的原则
第十一节 政体原则的健全和腐化的自然效应
第十二节 续前
第十三节 誓言在拥有品德的人民中的效力
第十四节 政治体制最轻微的变革如何使原则遭受破坏
第十五节 保持三种原则极为有效的方法
第十六节 共和国政体的特殊性质
第十七节 君主政体的特殊性质
第十八节 西班牙君主政体的特殊情况
第十九节 专制政体的特殊性质
第二十节 以上各节的结论
第二十一节 *
第二卷导读
第九章 法律与防御力量的关系
第一节 共和国如何谋求安全
第二节 联邦应由相同性质的国家尤其应由共和国组成
第三节 联邦共和国的其他要素
第四节 *国家如何谋求安全
第五节 君主如何谋求安全
第六节 通常意义上的国家防御力量
第七节 某些思考
第八节 在一个国家的防御力量不如攻击力量的情况下
第九节 相对的国力
第十节 邻邦的软弱
第十章 法律与进攻力量的关系
第二节 战争
第三节 征服的权利
第四节 被征服的民族获得的某些利益
第五节 西拉库赛王——哲隆
第六节 共和国所进行的*征服
第七节 续前
第八节 续前
第九节 君主国对邻邦的征服
第十节 一个君主国征服另一个君主国
第十一节 战败民族的风俗
第十二节 居鲁士的一项法律
第十三节 查理十二世
第十四节 亚历山大
第十五节 维持征服领地的新方法
第十六节 实行征服的专制主义国家
第十七节 续前
第十一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第一节 概要
第二节 *一词的含义
第三节 什么是自由
第四节 续前
第五节 各个国家的目标
第六节 英格兰政体
第七节 我们熟悉的君主国
第八节 为什么古代人对君主政体没有明确的认识
第九节 亚利斯多德的想法
第十节 其他政治家的看法
第十一节 希腊英雄时代的国王
第十三节 驱逐国王后的罗马政体
第十四节 国王被驱逐后三权的划分从何开始
第十五节 罗马为何在共和国的鼎盛时期突然丧失了自由
第十六节 罗马共和国的立法权
第十七节 罗马共和国的行*
第十八节 罗马政体中的司法权
第十九节 罗马各行省的管理
第二十节 本章小结
[9] 罗马的官吏在卸任之后是可以受到控告的,见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9卷中的护民官格奴梯乌斯案。
[11] 《政治学》第3卷第14章。
[12] 见查士丁《世界史纲》第17卷。
[13]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5卷第9章。
[14]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3卷第14章。
[16] 见《蒂塞乌斯传》。又见《杜西狄德斯著作集》第1卷。
[17] 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4卷第8章。
[18] 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2卷第120页,第4卷第242-243页。
[19] 参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1卷,前十年所载唐纳吉尔的论文和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4卷第229页所载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制定的条例。
[20] 参见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2卷第118页和第3卷第171页。
[21] 正是根据元老院的决议,杜露斯·霍斯蒂利乌斯遣人毁灭阿尔巴。见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古代罗马史》第2卷第167页、172页。
[22] 同上,第4卷第”6页。
[23] 同上,第2卷。但是人民不能任命任何官职,因为瓦烈利乌斯·布不利哥拉曾制定一项著名法律,它禁止一切未经人民选举的公民担任任何职务。
[24] 《罗马古代史》第3卷第159页。
[25] 《罗马古代史》第4卷。
[26] 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说,他放弃了王权的一半。《古代罗马史》第4卷第229页。
[27] 人们认为,如果不是塔尔克维纽斯的预先干预,平民政体可能已经建立。《罗马古代史》第4卷第N3页。
[28] 《罗马古代史》第4卷。
[30] 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前十年第6卷。
[31] 拉丁文原文是:Quaestores parricidii,参见旁波尼乌斯《法律的起源》第2卷第23章。
[34] 参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1卷;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4。7卷。
[35] 《罗马古代史》第9卷第598页。而贵族被排除在外。
[36] 《罗马古代史》第7卷。
[37] 这是违背以前做法的,参见迪奥尼乌斯·哈里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5卷第320页。
[38] 同上,第6卷第410-411页。
[39] 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11卷第725页。
[40] 依照法律,平民可以不要贵族参加他们的会议而单独进行平民会议表决。参见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6卷第410页;第7卷第430页。
[42] 正如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在《罗马古代史》第11卷中所说的,罗马312年,执政官们仍然作人口调查。
[44] 《历史》第6卷。
[45] 罗马444年,《罗马编年史》前十年第9卷。
[47] 毫无疑义,在设*官之前,执政官们曾负责审理民事案。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前十年第2卷;迪奥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10卷第627、645页。
[48] 护民官们常常单独进行审判。见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11卷第709页。
[50] 见第六卷第360页。
[54] 塞内《论恩惠》第3卷第7章。
[55] 昆蒂利安《雄辩论原理》第4卷第55页,1541年,巴黎版。
[56] 因为没有罗马人民的同意,执政官们不能宣布任何法令。见旁波尼乌斯《法律的起源》第2卷第6章。
[57] 见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5卷第322页。
[58] 按照百人团的划分而召集的会议。见狄特·李维《罗马古代史》前十年第6卷第20章。
[59] 见波尼乌斯《法律的起源》第2卷。
[61] 罗马340年,卜斯杜谬斯死亡案的追诉就是这样办的,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4卷第1章。
[63] 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33卷。
[64] 元老院的法案不经人民批准,仍然在一年的时间里具有法律效力。见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9卷第595页,第11卷第735页。
[71] 参见第五章第十九节,并见第二、三、四、五各节。
第十二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以及政治自由和公民的关系
第一节 本章概要
第二节 公民的自由
第三节 续前
第四节 依照犯罪的性质和轻重定罪有利于自由
第五节 有些控告尤其需要克制和审慎
第六节 性反常最
第七节 亵渎君主罪
第八节 渎圣罪和亵渎君主罪的滥用
第九节 续前
第十节 续前
第十一节 思想
第十二节 不当的言辞
第十三节 文字
第十四节 惩罚犯罪对廉耻的破坏
第十五节 解放奴隶与控告主人
第十六节 亵渎君主罪中的诬告
第十七节 揭露阴谋
第十八节 共和国对亵渎君主罪严惩的危险性
第十九节 共和国为何停止实行自由
第二十节 共和国有利于公民自由的法律
第二十一节 共和国法律对债务人的残酷性
第二十二节 君主国内侵犯自由的事
第二十三节 君主国的密探
第二十四节 匿名信
第二十五节 君主国的治国方略
第二十六节 君主国的君主应该平易近人
第二十七节 君主的德行
第二十八节 君主应当尊重臣民
第二十九节 专制政体下能给人们少许自由的民法
第三十节 续前
[1] 《政治学》第2卷第8章。
[2] 塔尔克维纽斯·普利斯库斯。见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4卷。
[4]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2卷第12章。
[5] 见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7卷。
[9] 尼塞达斯《马奴哀尔·孔尼奴斯传》第4卷。
[11] 梯奥非拉克都斯《玛乌列斯帝传》第11章。
[13] 杜亚尔德《*志》第1卷第43页。
[17] 《朱利安法典》第9卷第8篇第5条。
[19] 见《朱利安法典》第9卷第8篇第1条。
[24] 参见《朱利安法典》第3章第7条。
[26] 参见《朱利安法典》第2章第7条。
[27] 塔西佗《史记》第1卷第72章。
[28] 塔西佗《史记》第4卷第34章。
[29] 苏埃多尼斯《提贝留斯》第61章。
[30]《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录》第5卷第3篇。
[31] 迪奥《希费林》第55卷第5章。
[32] 弗拉维乌斯·沃比库斯《塔西佗皇帝传》第9章。
[33] 参见塔西佗《史记》第4卷第36章。
[34] 参见《申命记》第13章第6、7、8、9节。
[35] 参见《创建东印度公司历史航行辑录》第5卷第2篇第423页。
[36] 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8卷。
[37] 见西塞罗《论修辞学的发明》第2卷第29章。
[38] 参见《罗马古代史》第8卷第547页。
[39] 见《内战》第4卷。
[41] 专为个别人制定的法律。见西塞罗《法律》第3卷第19章。
[42] 见腓罗斯特拉都斯《诡辩家》第1卷。
[47] 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前十年第2卷第23、24章。
[48] 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罗马古代史》第6卷。
[49] 见普卢塔克《夫里乌里斯·卡米露斯传》第18章。
[50] 见本书以下第22章第22节。
[51] 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8卷第28章。
第十三章 征税、国库收入与自由的关系
第一节 国库收入
第二节 所谓从重征税好的论调是荒唐的
第三节 存在部分农奴的封建国家的税收
第四节 存在部分农奴的共和国的税收
第五节 存在农奴的君主国
第六节 存在农奴的专职国
第七节 无农奴制度国家的税收
第八节 如何保持这种错觉
第九节 一种无理的赋税
第十节 赋税的轻重取决于政体的性质
第十一节 税收处罚
第十二节 赋税轻重与自由的关系
第十三节 什么样的政体可以*赋税
第十四节 赋税的类别和政体的关系
第十五节 自由的滥用
第十六节 *教徒的征服战争
第十七节 扩军
第十八节 免税
第十九节 包税和国家直接征税,哪种办法最适合于君主和民众
第二十节 包税人
第三卷导读
第十四章 法律和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人在各种不同气候条件下有什么差异
第三节 某些南方人性格上的矛盾
第四节 东方国家的宗教、风俗、习惯和法律永久不变的原因
第五节 不抵御气候缺陷的立法者就不是好的立法者
第六节 在炎热气候下种田
第七节 僧侣制度
第八节 中国的良好风尚
第九节 促进工业发展的办法
第十节 有关节制民众饮酒的法律
第十一节 与气候疾病有关的法律
第十二节 反对*[18]的法律
第十三节 英国气候的影响
第十四节 气候的其他影响
第十五节 气候不同,立法者对人民的信任程度也不同
[6] 见贝尔尼埃《旅行记,莫戈儿部分》第1卷第282页。
[8] 见杜亚尔德《*志》第3卷。
[9] 见杜亚尔德《*志》第2卷第72页。
[12] 参见贝尔尼埃《旅行记》第2卷第261页。
[14] 参见柏拉图《法律》第2卷;亚里士多德《家务的处理》第1卷第5章。
[16] 例如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2卷第3章中所说的毕达库斯法律。
[19] 见《日耳曼法》第58章第1、2节。
[20]《西哥特法》第3卷第4章第6节。
[21]《西哥特法》第3卷第4章第13节。
第十五章 民事奴隶制法律和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一节 民事奴隶制
第二节 罗马法学家与奴役权的起源
第三节 奴役权的另一个来源
第四节 奴役权的又一个来源
第五节 对黑人的奴役
第六节 奴役权的真正起源
第七节 奴役权的又一个起源
第八节 奴隶制对我们是无益的
第九节 普遍建立起公民自由的国家
第十节 各种奴隶制
第十一节 法律对奴隶制该做什么
第十二节 奴隶制的弊病
第十三节 奴隶过多的危害
第十四节 武装起来的奴隶
第十五节 续前
第十六节 温和政体的预防措施
第十七节 有关主奴关系的法规
第十八节 奴隶的释放
第十九节 获释奴隶和太监
[1] 参见,查士丁尼《法初》第1卷。
[2] 见《英国图书》第13卷第2部分第3条。
[6] 见《伦巴底法》第1卷第32章第5节。
[7] 见《西哥特法》第3卷第1章第1节。
[8] 《西哥特法》第5卷第7章第20节。
[9] 《西哥特法》第9卷第2章第9节。
[10] 见《日耳曼人的法律》第5章第3节。
[11] 拉丁文为“per virtutem”,见《日耳曼人的法律》第5章第5节。
[15] 见《西拉尼安元老院法令》第29卷第5部分。
[18] 见塔西佗《史记》第13卷第27章。
[19] 佛兰舍谬斯《补篇》第20章第5卷。
[20] 塔西佗《史记》第13卷第27章。
[21] 奥古斯都的演说,载迪奥《罗马史》第56卷。
[22] 《周游世界》第3卷第91页。
[24] 《周游世界》第3卷第94页。
第十六章 家庭奴隶制的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一节 家庭奴役
第二节 南方国家中两性的天然不平等
第三节 一夫多妻与抚养能力
第四节 一夫多妻制及有关情况
第五节 马拉巴尔一条法律的由来
第六节 多*制
第七节 多个妻子的平等对待
第八节 男女的隔离
第九节 管家与治国的关系
第十节 东方的道德原则
第十一节 与多*无关的家庭奴役
第十二节 天生的廉耻心
第十三节 嫉妒
第十四节 东方的家庭管理
第十五节 离婚与休婚
第十六节 罗马的休婚与离婚
[4] 在锡兰,一个每月用十个苏就能维持生活。那里的人只吃米和鱼。见《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录》第2卷第1篇。
[8] 杜尔亚德《*》第4卷第4页。
[9] 《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录》第1卷。
[10] 佛兰西斯·比拉尔《旅行记》第27章。
[12] 佛兰西斯·比拉尔《旅行记》第12章。
[16] 《罗慕露斯传》第11章。
[18]《菲利普二世》第*章。
[19]《罗马古代史》第2卷。
[20] 《著名作家言行录》第2卷第4章。
[21] 《阿的喀夜话》第4卷第3章。
第十七章 政治奴役的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一节 政治奴役
第二节 各民族胆量的差异
第三节 亚洲的气候
第四节 以上局面的后果
第五节 亚欧北方民族的征服活动及其影响
第六节 亚洲的奴役与欧洲的自由的又一个自然原因
第七节 非洲与美洲
第八节 帝国的首都
[1] 杜亚尔德《*志》第1卷第112页。
[2] 杜亚尔德《*志》第4卷第448页。
第十八章 土壤性质与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 土壤性质对法律的影响
第二节 续前
第三节 最适合于耕种的地方
第四节 地区土地肥沃与贫瘠的其他影响
第五节 居住在岛屿上的人民
第六节 人类用智慧建起家园
第七节 人类的劳动成果
第八节 法律的普遍性
第九节 美洲的土地
第十节 人口数量与谋生方式的关系
第十一节 未开化民族和蛮族
第十二节 非务农民族间的国际法
第十三节 非务农民族间的民法
第十四节 非务农民族的政治状况
第十五节 会使用货币的民族
第十六节 不会使用货币的民族的民法
第十七节 不使用货币的民族的政治权利
第十八节 迷信的力量
第十九节 *人的自由和鞑靼人所受的奴役
第二十节 鞑靼人的国际法
第二十一节 鞑靼人的民法
第二十二节 日耳曼人的一条民法
第二十三节 法兰克国王的长发
第二十四节 法兰克国王的婚姻
第二十五节 查尔第立克王
第二十六节 法兰克国王的成年
第二十七节 续前
第二十八节 日耳曼人如何对待收养
第二十九节 法兰克国王的残酷
第三十节 法兰克人的国民议会
第三十一节 黎明时代神职人员的权力
[3] 见第17章第5节。
[5] 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62卷。
[6] 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16章。
[7] 见《日耳曼人的法律》第10章,和《巴威利法》第10部分第一、二章。
[8] 见马尔库富斯《法式书》第2卷。
[10] 撒克利土地,女子没有继承权,只有男性,儿子才有继承权。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67卷第6章。
[11] 《日耳曼人的风俗》第20章。
[12] 见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第8卷第18、20章;第9卷第16、20章。
[15] 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18章。
[17] 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19章。
[19] 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13章。
[20] 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11章。
[22] 见《东哥特史》第1卷。
[23] 见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第3卷。
[24] 见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第5卷第1章。
[25] 见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第2卷。
[26] 见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第2卷。
[27] 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22章。
[28] 见恺撒《高卢战争》第6卷第22章。
[29] 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11章。
[30] 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12章。
[31] 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11章。
[32] 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12章。
第十九章 法律与民族精神和风俗习惯
第一节 本章的主题
第二节 要有接受最好法律的思想准备
第三节 专制
第四节 一般精神
第五节 如何保护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
第六节 不要什么都纠正
第七节 雅典人和拉栖弟梦人
第八节 社交情绪的作用
第九节 民族的虚荣心与骄傲
第十节 西班牙人和中国人的性格
第十一节 感想
第十二节 专制国家的礼仪和道德
第十三节 中国人的礼仪
第十四节 改变一个民族道德礼仪的自然途径
第十五节 治家对治国的影响
第十六节 立法者对支配人们原则的混淆
第十七节 中国政体的特殊性
第十八节 前一节的推论
第二十节 对中国人的一种怪现象的说明
第二十一节 法律与道德、礼仪的关系
第二十二节 续前
第二十三节 法律与道德
第二十四节 续前
第二十五节 续前
第二十六节 续前
第二十七节 法律在形成一个民族的风俗礼仪和性格中的作用
在第十一章里,我已经谈到自由民族,指出了它的政体原则。现在让我们来看一看这种政体所带来的影响、所能形成的性格和所产生的礼仪。
[2] 见阿加提亚斯《查士丁尼的生活与行为》第4卷。
[3] 见查士丁《世界史纲》第38卷。
[4] 见查士丁《世界史纲》第38卷。
[5] 见《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录》第3卷第1篇。
[6] 见迪奥《罗马史》第54卷第17章。
[8] 见唐比埃《周游世界》第3卷。
[9] 见《世界史纲》第44卷第2章。
[10] 见杜亚尔德《*志》第2卷。
[13] 见《法律》第12卷。
[14] 见《法律》第12卷。
[16] 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38卷第3章。
[17] 见《法制》第3卷第6部分第2章。
[18] 见《法制》第2卷“未成年期的代替继承”第3节。
第四卷导读
第二十章 从商贸的本质与特性来论证法律与贸易的关系
第一节 贸易
第二节 贸易的精神
第三节 人民的贫困
第四节 不同政体下的贸易
第五节 从事经济等贸易的民族
第六节 兴旺的航海业所产生的某些后果
第七节 英国的贸易精神
第八节 如何限制经济等贸易
第九节 贸易的排他性
第十节 适合于经济等贸易的制度
第十一节 续前
第十二节 贸易的自由
第十三节 对贸易自由的破坏
第十四节 有关没收商品的贸易法规
第十五节 关于民事拘禁
第十六节 优越的法律
第十七节 罗得的法律
第十八节 商事法官
第十九节 君主不易经商
第二十节 续前
第二十一节 君主国贵族的贸易
第二十二节 奇特的见解
第二十三节 不易经商的国家
[7] 最早这样做的是葡萄牙人。见比拉尔所著《弗郎索瓦游记》第2卷第15节。
[10] 希腊的立法人应该受到谴责。他们不允许债权人扣押债务人的武器或农具,而却允许债权人拘禁债务人的人身。见狄奥都鲁斯所著《历史文献》第2卷第2章第3节。
第二十一章 从世界贸易的变革论证法律与贸易的关系
第一节 几点考虑
第二节 非洲的民族
第三节 欧洲南北方各民族生存所需的差异
第四节 古今贸易的主要差异
第五节 其他差异
第六节 古代贸易
第七节 希腊人的贸易
第八节 亚历山大和他的远征
第九节 亚历山大后希腊诸国王的贸易
第十节 绕行非洲
第十一节 迦太基和马赛
第十二节 德洛斯岛与米特里达特
第十三节 罗马人航海的天性
第十四节 罗马人经商的天性
第十五节 罗马人同蛮族的贸易
第十六节 罗马人同*以及印度各邦的贸易
第十八节 特殊的规定
第十九节 东罗马衰败后的贸易
第二十节 冲出野蛮的欧洲贸易
第二十一节 两个新世界的发现和欧洲的状况
第二十二节 西班牙从美洲获得的财富
第二十三节 问题
[6] 参见普利因所著《自然史》第6卷第2章。
[13] 见斯特拉波所著《地理》第8卷。
[14] 见荷马史诗《伊里亚特》第2卷。
[15] 同上第2卷。
[16] 同上第1卷,并参见《地志》第9卷。
[18] 见斯特拉波《地志》第15卷。
[19] 见《地志》第15卷。
[21] 见普利因《自然史》第6卷第23章,《地志》第15卷。
[26] 见阿利恩《亚历山大的航行》第7卷。
[29] 见斯特拉波《地志》第16卷。
[30] 看到巴比伦被洪水淹没,他认为近邻的*是一个海岛。见《地志》第16卷。
[32] 见斯特拉波《地志》第16卷。
[35] 见普利因《自然史》第2卷第68章及第6卷第9,13章;斯特拉波《地志》第16卷;阿利恩《亚历山大的远征》第3卷第74页及第5卷第104页。
[36] 见阿利恩《亚历山大的远征》第7卷。
[37] 见普利因《自然史》第2卷第64章。
[39] 见普利因《自然史》第6卷第17章。
[40] 见《地志》第15卷。
[42] 见普利因《自然史》第6卷第23章。
[43] 见普利因《自然史》第6卷第23章。
[44]《地志》第11卷“锡哲王国”。
[47] 见《自然史》第6卷第23章。
[49] 我们今天称之为红海的这个海湾,古人称之为*湾,而他们却把邻近于这个海湾的那一部分大洋称之为红海。见斯特拉波《地志》第16卷。
[52] 见《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记》第1卷第20页的地图和记事:海面布满了水草,使人们无法看到海水。只有借助于强大的风力,船只才能向前行驶。
[63] 正如柏拉图在《法律》第10卷中的论述一样。
[65] 他在《地志》第12卷中说,罗马人在同印度的贸易中使用了120艘商船;而在第17卷中说希腊国王派往印度的商船只有20余艘。
[67] 见《西哥特法》第8卷。
[68] 参阅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3卷第9和第10单元。
[70] 见斯洛《伦敦一瞥》第3卷第54页。
[75] 见弗朗所索瓦·比亚尔《旅行记》第2卷第15章。
[78] 见波利比乌斯《历史》第3卷。
[80] 见亚里士多德《奇妙的事情》和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7卷第2章。
[81] 见《*志》第2卷第170页。
第二十二章 法律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第一节 使用货币的理由
第二节 货币的性质
第三节 *的货币
第四节 金银的数量
第五节 续前
第六节 发现印度时,为什么利息会减少一半
第七节 在标记性财富的变化中如何确定商品的价值
第八节 续前
第九节 金与银相应的稀少性
第十节 兑换
第十一节 论罗马人采取的货币措施
第十二节 罗马人实施货币措施的时机
第十三节 皇帝时期的货币措施
在陈列馆里,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些所谓的古罗马假币。这是一些镀了一层银的钱币[20]。狄奥所著的《罗马史》第七十七卷的某段残篇曾对这种货币加以论述[21]。
第十四节 汇兑如何束缚专制国家
第十五节 意大利某些诸侯国的惯例
第十六节 国家得到银行家的救援
第十七节 公债
第十八节 公债的偿还问题
第十九节 有息贷款
第二十节 海事上的高额利息贷款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的契约借贷和高利贷
第二十二节 续前
[4] 参阅恺撒《论战争》第3卷。
[5] 见塔西佗《历史》第6卷。
[6] 见《撒克逊人的法律》第18章。
[11] 参阅苏格拉底《教会史》第2卷。
[15] 见普利因《自然史》第33卷第13条。
[16] 见普利因《自然史》第33卷第13条。
[19] 见普利因《自然史》第33卷第5条。
[22] 参阅《萨乌特》第2卷第7章以及1681年7月28日《学者报》所刊登的发现了5000枚钱币的新闻报道。
[25] 见塔西佗《史记》第6卷。
[30] 见《史记》第6卷。
[31] 即罗马388年。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6卷。
[32] 见《史记》第6卷。
[33] 根据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7卷所述,这是在曼利乌斯·托尔卡图斯和普劳第乌斯统治的时代,正是塔西佗在《史记》第6卷中所谈的法律。
[35] 见塔西佗《史记》第6卷。
[38] 见本书第11章第9节。
[39] 见《致阿弟库斯的书信》第5卷第21封信。
[41] 见《致阿弟库斯的书信》第4卷第15和第16封信。
[42] 见《致阿弟库斯的书信》第3卷第21封信和第4卷第1封信。庞 培借给阿利奥巴沙国王600达朗,并让国王每30天支付给他33块瑞典达朗。
[43] 见《致阿弟库斯的书信》第6卷第1封信。
[45] 见《致阿弟库斯的书信》第6卷第一封信:西塞罗规定,月利是 1%,并且利上生利直到年底。至于共和国的农民,则必须给他们的债务人一个期限,过时不能偿还债务就必须按契约所规定的高利偿付利息。
第二十三章 法律与人口的关系
第一节 人与动物的种群繁衍
第二节 婚姻
第三节 子女的身份地位
第四节 家庭
第五节 不同等级的法定妻子
第六节 关于不同政体下的私生子问题
第七节 父亲对婚姻的许可权
第八节 续前
第九节 少女
第十节 决定婚姻的因素
第十一节 暴政
第十二节 不同国家的男女婴数量
第十三节 关于海滨港口的人口繁衍
第十四节 土地生产所需人力的多寡与人口的关系
第十五节 人口与工艺的关系
第十六节 从立法者的观点看待人口繁衍问题
第十七节 关于希腊及其人口
第十八节 罗马以前的各民族情况
第十九节 世界人口的减少
第二十节 罗马人需要制定繁衍人口的政策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繁衍人口的法律
第二十二节 遗弃婴儿
第二十三节 罗马灭亡后的世界人口情况
第二十四节 欧洲产生的变化与人口的关系
第二十五节 续前
第二十六节 结论
第二十七节 法国制定的鼓励人口繁衍的法律
第二十八节 如何对人口减退进行补救
第二十九节 救济院
[4] 见杜亚尔德《*志》第1卷第156页。
[5] 见杜亚尔德《*志》第2卷第124页。
[7] 参阅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6卷第4章。
[8] 参阅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6卷第4章。
[11] 见本书第16章第4节。
[13] 见《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游记》第1卷第347页。
[16] 见《*志》第2卷第139、142页。
[18] 见唐比埃《游记》第2卷第41页。
[20] 参阅《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游记》第5卷第1篇第182、188页。
[23] 见《法律》第5卷。
[24] 见《共和国》第5卷。
[25] 见《政治学》第7卷第16章。
[26] 见《政治学》第3卷第3章。
[29] 见《地理》第7卷第496页。
[31] 见《罗马史》第56卷。
[32] 见《罗马史》第2卷。
[36] 此演讲记载在迪奥《罗马史》第56卷中。原文很长,我在引述此演讲时把它缩短了。
[41] 见苏维多尼乌斯《尼禄》第10章:减少至原来的1/4。
[44] 官贝·斯基比恩向人民做关于风俗的演说,就抱怨已经发生的弊端时说,私生子竟然享有同亲生子一样的特权。见奥路斯的著作第5卷第19章。
[45] 根据巴比恩法,奥古斯都把给予母亲的特权给予了这些童贞女。见迪奥《罗马史》第56卷。奴玛也曾把旧时给予有三个孩子的母亲才能享有的特权给予了这些童贞女,即不受他人监护。
[46] 罗德给予这些士兵这一特权。见迪奥《罗马史》第60卷。
[47] 见《罗马古代史》第2卷。
[48] 见《罗马古代史》第2卷。
[49] 见《罗马古代史》第9卷。
[50] 见《法律》第3卷。
第五卷导读
第二十四章 从宗教活动和宗教本身认识各国所建立的宗教与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 概论宗教
第二节 培尔的谬论
第三节 温和政体适宜于*,专制政体适宜于*教
第四节 从*和*教各自的特性看其结果
第五节 天主教适宜于君主制,耶稣新教适宜于共和制
第六节 培尔的另一个谬论
第七节 宗教中的“至善尽美”的法律
第八节 宗教法规同道德法规的一致性
第九节 古犹太教埃森派教徒
第十节 斯多克古哲学流派
第十一节 静修
第十二节 赎罪苦行
第十三节 无法补赎的罪行
第十四节 宗教的力量如何适应民法的力量
第十五节 法律如何纠正虚伪的宗教
第十六节 论宗教法规如何纠正政治体制的弊害
第十七节 续前
第十八节 宗教法规如何具有民法效应
第十九节 宗教对人类社会有利或有害与其教义的真伪无关,而取决于对教义的利用是否适当
第二十节 续前
第二十一节 轮回转世学说
第二十二节 论宗教被琐碎事物激发产生厌恶感的危险性
第二十三节 宗教节日
第二十四节 宗教的地方性戒规
第二十五节 宗教从一国转输到他国的不便利性
第二十六节 续前
[2] 见《法律》第2卷。
[5] 见《政治学》第7卷第17章。
[6] 见《奥古斯都》第31章。
[7] 见《奥古斯都》第31章。
[10] 见《可兰经》第1卷“论牡牛”。
[13] 见柏拉图《法律》第9卷。
[17] 这里所讲的宗教并不指*。因为在本书第20章第1节里,我已经谈过*是人类最好的福音了。
第二十五章 法律与各国宗教的建立和各国对外政策的关系
第一节 对宗教的感情
第二节 信奉各种宗教的动机
第三节 寺庙
第四节 宗教的使者
第五节 应该对僧侣的财产加以限制的法律
第六节 修道院
第七节 迷信导致的奢侈
第八节 教皇的职位和任期
第九节 宗教的宽容性
第十节 续前
第十一节 变更宗教信仰
第十二节 刑事法律
第十三节 告诫西班牙、葡萄牙宗教裁判所的法官们
第十四节 日本厌恶*的原因
第十五节 宗教的传播
第二十六章 法律和它所裁定的事物秩序的关系
第一节 本章的宗旨
第二节 神的法律和人的法律
第三节 民法与自然法的对立
第四节 续前
第五节 因自然法原则变更而依据民法原则可进行审判的情况
第六节 继承的顺序应取决于政治法和民法,而不应取决于自然法
第七节 自然法的事物不应按宗教的箴言来决定
第八节 应按民法原则处理的问题就不应按寺院法的原则来处理
第九节 应按民法原则处理的问题不能按宗教法规的原则来处理
第十节 什么场合应按民法所允许的去做而不按宗教法规所禁止的去做
第十一节 人类法庭不应以来生法庭的箴言为规则
第十二节 续前
第十三节 婚姻应何时遵循宗教法规,何时遵从民事法律
第十四节 近亲婚姻,什么时候依从自然法,什么时候依从民法
第十五节 以民法原则为依据要做的事情不应用政治法的原则来处理
第十六节 应依照政治法的规则裁决的东西就不应依照民法的规则来裁决
第十七节 续前
第十八节 应当研究一下那些显得矛盾的法律是否属于同一种类
第十九节 应依家法处置的事情不应依民法处置
第二十节 属于国际法的事情不应依民法的原则裁定
第二十一节 属于国际法的事情不能由政治法来裁定
第二十二节 印伽王阿杜阿尔巴的不幸命运
第二十三节 由于某些原因,当政治法要毁灭国家时,应建立另一种可以保护国家的政治法,这种政治法有时可以成为国际法
第二十四节 警政规则与另一民法不属于同一范畴
第二十五节 当问题应服从由事物的本质产生的特殊规则时,就不应按民法的一般规则来处理
第六卷导读
第二十七章 古罗马继承法的起源与变革
[1] 狄欧尼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根据努玛的法律,证明了允许父亲三次出售儿子的做法是罗慕露斯的法律所规定的,而不是十大执行官的法律所规定的。见其所著《罗马古代史》第2卷。
[3] 这种遗嘱只是口头上的,不受任何形式的约束,就如同西塞罗在他的《演说家》第1卷所说的“不拘泥于任何法定手续和形式”。
[4] 人们把这种遗嘱称为“正式遗嘱”。见《法制》第2卷第10篇第1节及《阿的喀夜话》第15卷第27章。
[7] “法律宣布,任何人不得立妇人为继承人。”狄特·李维的《史略》第41卷。
[8] “除了按照《沃克尼安法》的规定可以得到的份额之外,没有人认为应该给法狄雅这个女人更多的东西。”西塞罗《善与恶的界限》第2卷第55章。
[9] “因为《沃克尼安法》禁止给予妇女多于十万塞斯德斯的遗产。”见狄欧《罗马史》第56卷。
第二十八章 法兰西民法的起源和变革
第一节 日耳曼各民族法律的不同特征
第二节 蛮族人的法律都是属人法
第三节 《撒利克法》、《西哥特法》和《勃艮第法》的主要差别
第四节 为什么罗马法在法兰克人统治的地区消失,而在哥特和勃艮第人统治的地区留存下来
第五节 续前
第六节 罗马法为什么能在伦巴底人的领地留存下来
第七节 罗马法为何在西班牙消亡
第八节 假敕令
第九节 蛮族人的法典和敕令是怎样消亡的
第十节 续前
第十一节 蛮族人的法律、罗马法和敕令消亡的其他原因
第十二节 地方习惯、蛮族的法律和罗马法的变革
第十三节 《撒利克法》或撒利克法兰克人的法律与利普里安法兰克人的法律和其他蛮族的法律的区别
第十四节 另一个区别
第十五节 思考
第十六节 《撒利克法》的沸水取证法
第十七节 我们先辈的思想方法
第十八节 决斗取证为何能广泛传播开
第十九节 撒利克法、罗马法及《敕令》消亡的新理由
第二十节 名誉观念的起源
第二十一节 日耳曼人名誉观念的新思考
第二十二节 与决斗相关的习俗
第二十三节 关于决斗裁决的法学
第二十四节 决斗裁决的规则
第二十五节 对决斗裁决所作的限制
第二十六节 诉讼人与证人之间的决斗
第二十七节 当事人与领主家臣的决斗以及对裁决不公的上诉
第二十八节 对司法过失的上诉
第二十九节 圣·路易统治时期
第三十节 上诉的考察
第三十一节 续前
第三十二节 续前
第三十三节 续前
第三十四节 诉讼程序如何成为秘密
第三十五节 诉讼的费用
第三十六节 公诉人
第三十七节 圣·路易的《法制》怎样被人们所遗忘
第三十八节 续前
第三十九节 续前
第四十节 人们如何采用教皇手谕的审判形式
第四十一节 教会裁决权和世俗裁决权的此长彼消
第四十二节 罗马法的复兴及所引发的后果 法庭的变化
第四十三节 续前
第四十四节 人证
第四十五节 法兰西的习惯
[13] “我们不愿再接受外国法和罗马法。”《西哥特法》第3卷第1篇第9—10章。
[14] “允许哥特人和罗马人互通婚姻。”《西哥特法》第3卷第1篇第1章。
[15] “经过一场*,剩下来的哥特人带着妻子和儿女离开高卢,来到西班牙投奔众所周知的暴君。”《哥特战役》第1卷第13章。
[24] 从塔西佗的这句话中可以看出:“身份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4章。
[25] 烈维优斯·*库露斯的《世界史简篇》第2卷第118章说,日耳曼人的一切事情,都用决斗来解决。
[26] 参看波马诺亚《波瓦西斯的古代风俗》第61章和《安格尔法》第14 章。按照该法,沸水立证只是其他方法的辅助措施。
[29] “意大利的绅士们喧嚷着,要求神圣的皇帝改革法律,消灭这种丑恶的罪行。”《伦巴底法》第2卷55篇第34章。
[32] “为此事,所有的人都向皇帝进谏。”《伦巴底法》第2卷第4篇第31章。
[35] 《波瓦西斯的古代风俗》第39章第212页“僧侣们认为消极证言不足为凭,因为它是无法得到证明的。
[39] 他们只拿着盾牌和棍子。波马诺亚《波瓦西斯的古代风俗》第64章第328页。
[44] 在《敕令》里,可以看到这个习惯。它在波马诺亚时代仍然存在。参看《波瓦西斯的古代风俗》第61章第315页。
[46] “他们发誓前,应当问他们为谁作证。如果发现证人作伪证,询问证人的程序将被终止。”见《波瓦西斯的古代风俗》第61章第315页。
[50] 参看戴方丹《劝言》第21章第11、12条。这里对上诉人被处死、主审败诉,或是仅仅预审败诉等不同的案情是有区别的。
[51] 至少要有四人。参看戴方丹《劝言》第21章第36条。
[53] “要么是由于金钱,要么是由于事先许诺的礼物,使你作出一个不公正的、恶劣的判决。这种判决就像你一样恶劣。’’见波马诺亚《波瓦西斯的古代风俗》第67章第337页。
[55] 但如果控告人不是领主的臣属或佃户的话,则只付罚金60里弗尔。见波马诺亚《波瓦西斯的古代风俗》第61章第312页。
[57] 这点在他的法制中到处都可以看到。见《波瓦西斯的古代风俗》第61章第309页。
[59] 骑士们是可以当裁决官的。戴方丹《劝言》第21章第48节。
[64] 因此,一些诉状都这样说“裁判老爷,按照您管辖区域的习惯,……”这在布地利埃《乡间事务大全》第1卷第21篇引文中可以看到。
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第一节 立法者的精神
第二节 续前
第三节 那些看起来与立法者意图相背离的法律常常与这些意图相一致
第四节 违背立法者意图的法律
第五节 续前
第六节 相似的法律未必总有相同的效果
第七节 续前 制定这些法律的必要性
第八节 相似的法律未必总会有相似的动机
第九节 希腊和罗马的法律都惩罚*,但动机不同
第十节 看起来相反的法律有时与立法的目的相同
第十一节 用什么方法可以比较这两种不同的法律
第十二节 看起来相同的法律有时确实是不同的
第十三节 不应该把法律同制定法律的目的分开 罗马人关于盗窃的法律
第十四节 不应该把法律与制定法律时的情况分隔开来
第十五节 有时最好让法律自己校正自己
第十六节 制定法律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十七节 制定法律的恶劣方式
第十八节 一致的观念
第十九节 立法者
[2] “对于自尽的人,要把他的尸体埋葬,所立遗嘱也应得到尊重,尽快执行。”见塔西佗《史记》第6卷第29章。
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的建立
第一节 封建法律
第二节 封建法律的起源
第三节 臣属制度的起源
第四节 续前
第五节 征服法兰克人
第六节 哥特人、勃艮第人和法兰克人
第七节 土地分割的不同方式
第八节 续前
第九节 勃艮第法和西哥特法在土地分配领域里的合理实施
第十节 奴役
第十一节 续前
第十二节 蛮族人分到的土地不缴纳赋税
第十三节 法兰克君主国里罗马人和高卢人的赋税
第十四节 所谓“贡赋”
第十五节 只向奴隶征收“贡赋”而不向自由人征收
第十六节 近臣与封臣
第十七节 自由人的兵役
第十八节 双重服务
第十九节 蛮族人的和解金
第二十节 所谓领主司法权
第二十一节 教会的属地司法权
第二十二节 建立于第二朝代末期的司法权
第二十三节 对杜波所著的《在高卢建立的法兰西君主国》一书总的意见
第二十四节 续前 对杜波基本理论的看法
第二十五节 法兰西的贵族
[1] 例如他从阿尔曼撤出。见恺撒《高卢战争》第4卷。
[2] 见《高卢人的战争》第4卷。塔西佗补充说:“就像受到了爱和美的女神维纳斯的抚育,日耳曼人没有居所,没有土地,也没有任何耕种方式。”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31章。
[10] “法官和行政长官就把罗马人的土地从占有者的手中收回,立即全部归还给罗马人,使国家税收不受任何损失。”见《西哥特法》第10卷第1篇第14章。
[11] 它以另一条西哥特人的法律作为依据(《西哥特法》第10卷第1篇第11条)。但是它绝对不能证明任何东西。它只说凡是以缴纳租金为条件而从领主那里接受了土地的人,就应缴纳该租金。
[15] “他们是自由人,而且又在“贡赋缴纳者名册”上没有登记的话。“马尔库尔富斯《法律程式》第1卷第19条。
[17] “应当将封赏给什么人,应当剥夺什么人的封赏。”《法兰克史》第7卷。
[18] “每个人都知道,无论是他(国王)的或是国库中的钱财都有剩余的恩赏。”见马尔库尔富斯《法律程式》第1卷第30条。
[22] 参看马尔库尔富斯《法律程式》第1卷第8条。里面收入的有颁发给公爵、地方长官或伯爵的敕令,并授予他们司法管辖权和财政管辖权。
[23] “必定要激起父亲或亲族的仇恨,而不是友情。但是仇恨并不是不可化解,因为杀人罪也可以用一定数目的牲畜来赎免,死者的家属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塔西佗《日耳曼人的风俗》第21章。
[28] 参看查理曼的《敕令》该法将安全税金列入国王的辖地(即所谓villae)的重要税收之列。参看有关这些条例的各种资料,尤其是本笃会的神父们所著的《法兰西的历史学家们》第5卷中未收入的条例。
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与他们的君主国变革的关系
第一节 官职和封地的变化
第二节 民政是如何改革的
第三节 宰相的职权
第四节 从宰相的制度中所能看到的国家特点
第五节 宰相们如何取得军队指挥权
第六节 黎明时期王权衰败的第二阶段
第七节 宫廷宰相支配下的重要职位和封地
第八节 自由土地怎样变为封地
第九节 教会的财产怎样被改为封地
第十节 僧侣的财富
第十一节 查理马特尔时代欧洲的情形
第十二节 什一税的设立
第十三节 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的选举
第十四节 查理马特尔的封地
第十五节 续前
第十六节 王权与相职的混合体制[34] 第二朝代
第十七节 第二时期:选举国王的特殊事由
第十八节 查理曼
第十九节 续前
第二十节 宽容路易
第二十一节 续前
第二十二节 续前
第二十三节 续前
第二十四节 自由人终于能拥有封地
第二十五节 第二代衰败的主要原因 自由土地的变化
第二十六节 封地的变化
第二十七节 封地的另一种变化
第二十八节 重要官职和封地的变化
第二十九节 秃头查理统治以来封地的性质
第三十节 续前
第三十一节 帝国如何摆脱查理曼家族的控制
第三十二节 法兰西的王权怎样传给雨格.卡佩家族
第三十三节 封地永久性的后果
第三十四节 续前
[6] “其次,众所周知,奥斯特拉亚人竭尽全力反抗维尼狄人,因而有利于保卫法兰克人的疆界和国土。”佛烈德加利乌斯:《编年史》第75章。
[8] “国王产生于贵族,首领产生于品德。”塔西佗:《日耳曼人的风俗》第7章。
[11] 《桑都伦西史记》第2卷中记载:“他(指国王)似乎以自己的权力作答;这种回答有教训的意味,或者更确切地说,带有命令的口吻。”
[26] 古耶斯在《采地论》第1卷的注释里说:“权利未定的执照属于权利未定的占有者的。”
[46] 参见本书第30章第13节。
[52] 参见第30章末节。
[53] 587年缔结,载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第9卷。
[58] 793年《律令》,附加于《伦巴底法》第3卷第9章第9节内。
[62]《封地论》第1卷第1章。
[67] 实际上这个条约就是贵族们制定的。参见尼达尔,《编年史》第4卷。
[71] 参见奥登·德·佛里兴《佛烈德利克的伟业》第2卷,第29章。
[73]《封地论》第1卷,第1篇。
[77]“今天这样决定,对所有的人一律平等。”《封地论》第1卷,第1篇。
[81] 926年缔结,载欧柏·勒米尔,《恩赏法》第27章。
[95] 757年,参见《法兰克人史记》第17章。
[97] 《法兰西法》第4卷。
[98] 布地利埃,《乡间事务大全》第1卷第4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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