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二部分)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在这种情况下,国王、贵族院议员和众议院议员怎样会联合起来对他们的权力所唯一依靠的法律进行任何改革呢?离开了宪法,他们就什么地位也没有了。那么,在什么条件下他们才会修改宪法呢?下述两种条件必居其一:不是在他们无力反对人民能够不按他们的意愿,但却是以他们的名义继续实行宪法的某些条款的时候;就是在他们借以掌权的法律不复存在,他们自己不再有什么地位,而要求改变宪法的时候。后来,由于他们自己破坏了宪法,他们便自取灭亡了。
这一点,在1830年的宪法上比1814年的宪法表现得还清楚。在1814年,王权可以说是在宪法之外或以上;而在1830年,王权已同意由宪法来规定,所以离开宪法,王权就没有任何作用了。
结果,法国宪法的各个部分都没有变动,因为人们把它与一个家族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了;法国宪法的全体也没有改动,因为人们还没有找到修改宪法的合法手段。
这些论述都不适用于英国。英国没有成文宪法,谁能说英国修改过成文宪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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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位研究英国宪法的著名学者,争先恐后地论述过议会的这种无限权威。
德洛姆在其著作第10章第77页〔见《英国宪法》,休斯编,伦敦,1834年〕写道:“英国法学家坚信的基本原则,是认为议会除了不能把女人变成男人或把男人变成女人以外,它什么都能做到。”布莱克斯通说得虽不这样坚定,但也十分明确。下面,就是他说的:“爱德华·科克爵士认为议会的权力和司法权(第4项第36款),无论是对人,还是对事,都过于广泛和绝对,以致任075何限制都禁止不了它的活动。他补充说,对于这个最高的*简直可以说是:Si antiquitatem spectes,est vetustissiCma;si dignitatem,est honoratissima;si jurisdictionem,est capacissima.(论资格,它最古老;论荣誉,它最光荣;论权力,它最强大。)在制定、通过、扩大使用、停用、废除、恢复使用和解释教会法令或世俗法令、民法、军事法、海运法、刑法等名目众多的法律方面,议会享有至高无上和不受监督的权力;而授予议会以这种可以左右*各部门的绝对权力的,正是这个王国的宪法。凡是伸冤和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都可越过普通*而送到这个特殊的*去解决。它能修改或新订王位继承法,比如亨利八世和威廉三世,就是由它拥上王位的。它能使国家改信某一教派,比如在亨利八世及其三个子女统治时期,它就曾以各种理由使国家来回改宗。它可以修改和改变王国的宪法〔着重点是托克维尔加的〕和议会本身,比如它曾为通过英格兰与苏格兰联合的法案,以及关于三年和七年举行一次选举的各项法令,而这样做过。简而言之,它能做到本来不能做到的一切,所以它在使用自己的权力时好象无所顾忌,以可以说是有些过于大胆的姿态表现了议会万能。”〔见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第1卷第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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