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全译第三册175中的名言名句及经典语录如下:
1、公既旧德,且又父党。敬惠来旨,义无有违。即以今月十三日恭膺天命。
2、您既素有德望,并且又是家父的同辈好友。您劝我顺天受命的来函,我不敢违背。已经于本月十三日恭承天命,登上帝位。
5、我本想常来看望殿下,但恐怕被后皇上知道了必定会遭到谴责,愿您明察我的一片诚心。
6、夷狄之性,易为反覆,皆由牧宰不称之所致。臣请以理绥静,可不劳兵而定。
7、夷狄之族反复无常,都是由于州郡长官不称职造成的。我请求前去以理安抚他们,这样可不劳用兵而平定叛乱。
8、蜀土沃饶,人物殷阜,周德之衰,遂成戎首。宜树建藩屏,封殖子孙。
9、蜀地土壤沃饶,人才辈出,物产丰富,因为周朝衰败,于是王谦得以在那里起兵作乱。所以陛下应该在那里建立藩国,封赐子孙。
10、译若留之于世,在人为不道之臣;戮之于朝,入地为不孝之鬼。有累幽显,无所置之。宜赐以《孝经》,令其熟读。
11、如果把郑译留在世上,他就成了不守臣道的人;如果把他处死于朝,他到了阴间则成了不孝父母的鬼崐,看来无论如何处置,都将玷污阴间、阳间两个世界,实在没有地方安置他。应该赐给他一本《孝经》,让他去熟读。
12、夫绞以致毙,斩则殊彤,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枭首、身,义无所取,不益惩肃之理,徒表安忍之怀。鞭之为用,残剥肤体,彻骨侵肌,酷均脔切。虽云往古之式,事乖仁者之刑。枭、及鞭,并令去之。贵带砺之书,不当徒罚;广轩冕之荫,旁及诸亲。流役六年,改为五载;刑徒五岁,变从三祀。其余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目甚多,备于简策。杂格、严科,并宜除削。
13、绞刑可致人毙命,斩刑能使人身首异处,除灭作恶的罪犯,这样做已经是非常严厉了。前代的枭首、身等极刑,于道义上讲并不可取,因为它并不具有惩恶肃纪的功能,只不过表现了残忍苛刻的心性。使用鞭刑肆意摧残囚犯的身体,使囚犯痛彻骨肌,其残酷并不亚于脔割肌体。鞭刑虽说是自古代就有的法律科条,但它不是实行仁政的君主所应采用的刑法。因此,枭刑、刑以及鞭刑,一律予以废除。同时,在新律中尊崇功臣元勋,不对他们使用徒刑;优待乘轩服冕的高官显贵,以及他们的亲属。前代流放六年,改为最多五年;前代徒刑五年,改为最多三年。其余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条款,还有很多,在文本中都规定得相当完备。还有前代的杂格、严科等条目,也都一律削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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