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杨炳芝37摘要
《条例》第二条规定: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即一切从事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饮食服务、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国营企业,包括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公司、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和团体所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都须依照规定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
主要讲的人物和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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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确定了企业的独立的经济利益,扩大了企业自主权。
一)纳税主体
《条例》第二条规定: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即一切从事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饮食服务、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国营企业,包括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公司、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和团体所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都须依照规定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
《条例》义规定联营企业先分配所得的,以投资各方包括行政、事业及其他单位)为纳税人,即参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公司、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团体等投资单位,都应依法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
就地先缴纳所得税,后分配利润的联营企业各方分得的税后利润,凭纳税证明,免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
具备独立核算条件,并统一对外销售产品、统一结算贷款、统一计算盈亏的工业公司,可以视为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工业公司凡实行分级经济核算的,所属企业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均为纳税人。
规定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为纳税人,可以避免系统内盈亏相抵,国家财政损失的弊端。
所谓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
2.经银行批准开设有结算帐户的;
3.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4.独立计算盈亏。
二)征税客体和税额计算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客体是纳税企业的所得额,它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外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经营、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纯收益。
其他所得,是指从联营企业或其他企业分得的利润和取得的股息,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以及营业外收益等其他所得。
国营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依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包括营业外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指流转税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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