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杨炳芝37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但是以下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归还的各种贷款、借款的本息(不包括按规定允许列支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
2.超过税务部门核定工资(包括各种奖金、补贴、津贴、加班费)的部分;
3.股息、红利;
4.赞助金、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和罚款等;
5.缴纳的奖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外资金调节基金。
6.购买的国库券及其他债券支出;
7.国家规定不允许在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款项。
(三)税率私营企业所得税率,采用35%的固定比例税率。
(四)减税免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征、免征所得税:
1.利用"三废"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
2.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纳税确有困难的;
3.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税、免税的。其他需要减免税的,由财政部门确定。
(五)企业亏损的抵补
私营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额不足弥补的,可以递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连续弥补不得超过三年。这实际上是延长三年免税期,对私营企业的一种照顾。
(六)纳税地点和期限
私营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主体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下列情况可分别处理:
1.企业所在地与经营地一致的就地缴纳:
2.纳税人离开所在地临时外出经营,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在企业所在地一并缴纳;没有办理外出经营证明的,在经营地缴纳。
私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纳税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是对依法核准工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为了合理调节收入,正确处理国家与个体工商业户之间的分配关系平衡。国务院于1986年1月7日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1986年4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该税于1986年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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