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第四卷-中古时代-秦汉时期上册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腰斩,“斫头曰斩,斫腰曰腰斩。”②《史记·商君列传》称秦法“不告*者腰斩”。腰斩之罪,次于枭首。《汉书·武帝纪》:“丞相屈氂下狱腰斩,妻子枭首。”因为刘屈氂的妻子作巫蛊,是主犯,刘屈氂同坐,故腰斩。磔,“谓裂其*而杀之”③。秦简《法律答问》:“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史记·李斯列传》载:“十公主矺死于杜。”矺就是磔。汉初也还用磔刑,至汉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 年)始废,为弃市所代替④。
弃市,“市死曰弃市,市众所聚,言与众人共弃之也”⑤。秦简《法律答问》有两处提到弃市:“士伍甲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又:“同母异父相与*,何论?弃市。”汉律盗高庙座前玉环者,“当弃市”⑥。另外还有《铸钱伪黄金弃市律》等⑦。
族刑族刑实际上是*的扩大化,是把家属的连带责任强调到极端的一种最惨重的刑罚。它的施刑对象一般为重大*罪。关于族刑的范围,见于史籍记载的有“七族”①与“九族”②等说法,但“夷三族”为法定常刑。汉初“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③夷三族的施刑对象为犯有谋反罪的人,如李斯、赵高、韩信、彭越、新垣平等。有材料证明,夷三族亦称夷宗族,而夷宗族是指从① 《汉书·陈汤传》颜师古注。
② 《释名·释丧制》。
③ 《史记·李斯列传·索隐》。
④ 见《汉书·景帘纪》。
⑤ 《释名·释丧制》。
⑥ 见《汉书·张释之传》。
⑦ 《汉书·景帝纪》。
① 《汉书·邹阳传》。
② 《后汉书·寒朗传》。
③ 《汉书·刑法志》。
主犯上溯三世至祖父、下延三世及孙的男性世系亲属集团④。
汉代与“夷三族之令,相并列的还有:“律,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⑤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亦称“族”、“族家,⑥,其施刑对象为犯有非谋反的大逆无道罪的人,如晁错、郭解、刘屈氂、李陵、杨恽等。宣帝以后,针对主犯家属的*常为徙边刑所代替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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