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览群书2003-2年第3期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私人的土地权利不是可以经过登记、获得排他性的物权形态,而是表现为由一系列契约文书构成类似于债权的外在表现形式……所有的对象与其说是‘物’,不如说是一种‘经营权’,因为转移和持有的始终是眼下的经营收益行为,同时,土地所有权本身并没有成为国家的一种制度”(第71-72页)。这种“类似于债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具有相当高昂的成本。比如,由于权力机构不承担对土地权利的登记(或公示)义务,一旦地契灭失,“将引发他人侵蚀原权利人的土地,从而陷原权利人于不利处境”(第73页)。因此,虽然不排除某些具体的制度实践可以被民法吸收,但这类民间规则在规范层面上根本不可能为现代民法提供资源,继受外域法律是中国民法建设的唯一可行之路。
在此不妨大段抄录作者的呼吁:“历经对传统中国‘私有制与所有权’的长时期清算,人们对私有财产制度的反感及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漠视积重难返。当今,人们对财产权利的保护仍很难跨越对私有制的认识障碍。对公有制与私有制不同偏好的思维定势,仍阻碍着法学界对历史真实的认识及寻找契合国情的法治建设之路。1982年中国宪法首次规定‘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经过漫长的历程,‘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于2004年3月才出现在新修订的宪法中。而这,也还仅仅代表法律观念的初步转变!”(第101~102页)
《赫胥黎传》,[英]默里著,夏平、吴远恒译,文汇出版社2007年1月版,29.00元
同为二十世纪“反乌托邦”的代表作家,今天看来,赫胥黎似乎比奥威尔更了解人性。(第241、363页)
不过,“反乌托邦作家”这个标签远不足以概括赫胥黎的生平和创作。出于家学渊源,他在骨子里继承了维多利亚时代的智识传统,“对那些在艺术和科学之间设立障碍的人不屑一顾,因为他知道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求知方式”(第8页)。他是一位神秘主义者,主张全神贯注“察看”隐形的上帝,甚至为此在五十年代初率先尝试致幻药物。他在晚年又写了一本“好的乌托邦”小说《岛》,作为对《美妙新世界》的平衡。
《空间、自我与社会:天桥街头艺人的生成与系谱》,岳永逸著,*编译出版社2007年1月版,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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