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原理美汉密尔顿等网罗论坛寒寒的详细目录和章节如下: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统一可以镶外
第三章统一可以安内
第四章统一首须行宪
第五章合众共和政体
第六章 宪法所定之*权力
第七章 三权宪法与平衡制底
第八章立法机关—立*
第九章立法机关―参议院
宪法第二章第二条规定大总统在获得参议院之劝告及同
第十章行政机关
宪法第二章第二条第二节规定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劝告
下届参院会议结束时即告满任。其四,宪法第一章第三条之
第十一章 司法机关
第十二章结论
法之第五章,其故即在此为,盖既知宪法有其缺点,且时代
疑问。按宪法第五章之规定乃谓“国会经各州三分之二州议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不得影响本宪法第一章第九条之第一节与第四节。各州未经
第六章
第七章
第一节合众国境内或受合众国管辖之任何地区内,不准
第二节第十四条
第一节凡在合众国生长或归化为合众国而受其管辖之
第二节各州众议员人数应按其全部人口之多寡分配之,
第三节凡已宣哲为国会议员,合众国官员,州议会议员,
第四节凡经法律审定之合众国公债,包括为支付有功于
第五节国会有制定适当之立法,以施行本条之权。第十
第一节合众国或其任何一州对于合众国公民之投票权,
第二节国会有制定适当之立法,以施行本条之权。第十六条
第一节合众国参议院由各州人民选举参议员二人组成
第二节任何一州所选派之参议院议员,遇有缺额时,该
第三节本修正案在被批准为合众国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
第一节本条经批准之一年后,凡在合众国及其辖境内,
第二节国会及各州有制定适当之立法,以施行本条之权。
第三节本条若不依据宪法之规定,在国会送达各州之日起之
第一节合众国公民之投票权,合众国或其任何一州不得
第二节国会有制定适当之立法,以施行本条之权。第二
第一节大总统与副总统之任期,应于任期届满之年之一
第二节国会每年至少应开会一次,开会日期除以法律另订日
第三节当选之大总统倘在规定接任之日期前逝世,则由
第四节国会得以法律规定众议院于有权选举时所可选为
第五节第一节与第二节须待本条批准后,至十月十五日
第六节本条于送达各州议会之日起之七年内,若未经四
第三节本条除依本宪法规定,于国会送达与各州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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