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原理美汉密尔顿等网罗论坛寒寒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第二条纪律严明之民团乃为保障自由州之治安所必须,
故不得侵害人民置备武器之权利。
第三条士兵在和平期间,未得屋主之同意,不得驻人任
何民房;在战争期间,除依法律所规定之手续外,亦不得驻
人民房。
第四条人民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及财产,不受无
理搜查与扣押之权利,不得加以侵犯。除有可能之理由,以
宣誓或代誓宣言之保证,并载明指定搜查之地,拘捕之人,
或扣押之物外,不得颁发搜查状,拘票或扣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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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
第五条非经大陪审官提起公诉,人民不受死罪或辱罪之
宣告。惟发生于陆海军中,或战争或国难时发生于现役民团
中之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案而受两次性命或身体
上之危险。任何人不得因犯刑事案件而强迫其自证其罪,亦
不得未经正当法律手续,而剥夺其生命,自由或财产。凡未
予相当赔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第六条凡一切刑事诉讼案件,被告得享受下列之权利:
一、在发生罪案之州或区域内,由公正陪审官予以迅速之公
开审判,该区域当先以法律确定之。
二、接受关于告发案件性质与缘由之通知。
三、准与对造证人对质。
四、应以强制手续,取得对于本人有利之证据,并受法
庭律师辩护之协助。
第七条凡普通法上之诉讼,其涉讼之价额超过二十元者,
应保留陪审官审判之权。凡已经陪审官审问之事实,除依照
普通法之法规外,不得再由合众国任何*,加以复审。第
八条任何案件,均不得科以过多之保释金或罚金,亦不得处
以残酷与非常之刑罚。
第九条宪法所列举之某种权利,不得视为可以否认或贬
抑人民所保留之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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