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秩序原理026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至少先在美国,此后也渐渐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缺乏真正具有顶尖水平的研究者成了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尽管其原因主要在于大学前教育所提供的准备不充分,以及研究机构所具有的种种功利性偏见致使它们将关注点主要集中在授予职业资格方面,但是我们却不能忽视*制度在这方面所起的负面作用,因为这种制度的关注重点在于为绝大多数人提供更好的获得物质利益的机会,而较少关注知识的增进问题——增进知识的进步始终是少数人的工作,而且也的确最有理由要求公众给予支持。
像旧式大学那样的研究机构——致力于拓宽知识范围方面的教学和研究——之所以仍然有可能继续成为产生新知识的主要源泉,其原因在于只有这类研究机构才能提供选择研究问题的自由,才能为不同学科的代表人物提供沟通和交流的条件——而正是这些方面的保障为认识和探究新观念提供了最优越的条件。的确,对旨在实现某一已知目标的工作进行刻意的安排和组织,能在很大程度上推进知识在某一已知的方向上向前迈进,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知识的普遍进步过程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且不可预见的重要成就,一般来讲并不产生于对具体目标的追求之中,而是产生于对各种机会——亦即每个个人所具有的特殊知识、天赋能力、特定环境和社会交际等因素之间的偶然性组合所创造的机会——的把握和运用之中。尽管专门化的研究机构,在开展所有具有“应用”性质的研究工作方面,可能最具成效,然而这类机构的研究在某种程度上讲却始终只是指定性(或针对性)的研究(directed research),因为这种研究的目标乃是由专门化的设备、聚集在一起的特定队伍,以及该机构所旨在实现的具体目的所决定的。我们必须强调指出,在为拓展知识领域所作的开拓性“基础”研究(fundamental research)中,通常并无固定的论题或题域,而且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进步通常都是由于否弃传统的学科分工(division of disciplines)而带来的。
8.因此,以最有效的方式支持知识进步的问题乃与“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问题密切相关。最初提出学术自由观念者,乃是欧洲大陆国家的学者;在这些国家中,一般来讲,大学一开始都是国立研究机构,因此这些关于学术自由的观念的提出,在当时完全是为了反对国家从政治上干预这些机构的研究工作。然而,学术自由所涉及的真正问题,远比上文所论要宽泛得多。我们不仅有极为充分的理由反对由外行的*机构对所有的研究做任何单一统筹的规划和指导,而且也同样有极为充分的理由反对由一些具最高声望的科学家和学者组成的学术评议会(senate)对所有的研究进行这类指导和规划。虽然,某个科学家对基于那些在他看来全不相干的考虑所作的对其课题选择和研究的干涉,自然会深恶痛绝,但是,比起所有研究机构统统受制于关于特定时期何者最有益于科学发展的某种单一观念这种情形,有多种多样的研究机构,即使它们各自受制于不同的外部压力,其危害一定会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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