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秩序原理016摘要
法治the rule of law)因此不是一种关注法律是什么的规则a rule of the law),而是一种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规则,亦即一种“元法律原则”a meta——legal doctrine,亦可转译为“超法律原则”)或一种政治*。
主要讲的人物和事物
自由秩序原理016主要讲的人物和事物有:自由、法律、法治、我们、规则、原则、一般、可以、机构、必须、政府。
自由秩序原理016是什么类型的小说?
自由秩序原理016的小说类型是管理小说主要内容。
自由秩序原理016的作者是谁?
自由秩序原理016的作者是: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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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登John Selden)
1.经过先前章节的讨论,本章的任务便在于努力将各种历史趋向汇总在一起加以分析,并系统地指出法治下的自由liberty under the law)的基本条件。
人类从长期且困苦的*中习得,自由的法律the law of liberty)必须具有某些属性。
那么它有哪些属性呢?
首先,我们必须强调指出的是,由于法治意味着*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所以它构成了对*机构的一切权力的限制,这当然也包括对立法机构的权力的限制。
法治是这样一种原则,它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亦即关注具体法律所应当拥有的一般属性。
我们之所以认为这一原则非常重要,乃是因为在今天,人们时常把*的一切行动只须具有形式合法性legality)的要求误作为法治。
当然,法治也完全以形式合法性为前提,但仅此并不能含括法治的全部意义:如果一项法律赋予*以按其意志行事的无限权力,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讲,*的所有行动在形式上就都是合法的,但是这一定不是法治原则下的合法。
因此,法治的含义也不止于*,因为它还要求所有的法律符合一定的原则。
从法治乃是对一切立法的限制这个事实出发,其逻辑结果便是,法治本身是一种绝不同于立法者所制定之法律那种意义上的法。
无疑,宪法性规定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可以使侵犯法治变得更加困难,也可能有助于阻止普通立法对法治的非故意侵犯。
但是,最高立法者the ultimate legislator)绝不可能用法律来限制他自己的权力,这是因为他随时可以废除他自己制定的法律。
法治the rule of law)因此不是一种关注法律是什么的规则a rule of the law),而是一种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规则,亦即一种“元法律原则”a meta——legal doctrine,亦可转译为“超法律原则”)或一种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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