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秩序原理018中最后主角的结局和内容如下:
促成此一情况发生的外部环境,甚至连美国人自己都不甚理解,所以值得我们更好地去把握它。
事实上,美国的情形是极为独特的,因为美国从欧洲的改革运动中所获致的激励和鼓舞,很早就在那里凝聚为此后渐渐为人们所知的“公共行政运动”(public administration movement)。此一运动在美国的作用多少有些类似英国费边社运动(Fabian movement)的作用,或德国“*者争取议席”运动(socialists of the chair movement)的作用。由于美国的公共行政运动以*效率为口号,所以它设计了非常精巧的手段去获得商业界或企业界人士的支持,企图实现那些经过包装但实质上未变的*目的。此一运动的成员,从一般意义上讲,在“美国进步党人士”的同情性支持下,对个人自由的种种传统上的保障措施[例如:法治、宪法性限制、司法审查和“基本*”(a fundamental law)等观念]展开了最为激烈的抨击。这些“行政专家”的特征乃是,他们既敌视(一般而言,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是无视)法律领域中的专家,亦敌视经济领域中的专家。在他们努力创建一门行政“科学”的时候,指导他们的毋宁是一种极为幼稚的“科学的”程序观(conception of“scientific”procedure);他们不仅对传统甚至对原则都大加鄙视,而这正是极端的唯理主义者的特色。正是他们竭尽全力,才使下述观念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即“为自由而自由(liberty for liberty’sake),显然是一毫无意义的观念,因为所谓自由,一定是做某事和享有某物的自由。如果有更多的人购买汽车和去度假,那么也就意味着有更多的自由”。
主要是通过这些人的努力,才使得欧洲大陆的行*观念输入美国较输入英国为早。因此,早在1921年,美国的一位最为杰出的法理学家便指出,“美国正在出现两股趋向:一是背离*和法律的趋向,而第二种趋向则企图以复兴行政正义(executive justice)和立*义(legislative justice)的方式以及依赖*的专断权力的方式,退回至无*义(justice without law)的状况中去”。几年以后,一位法学家在其所著的一部关于行政法的权威著作中竟然宣称下述观点已成为公认的准则,该准则就是,“每一位*官员根据法律的规定都具有一定的‘管辖’领域。在这个管辖的领域中,他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裁量而自由地行事,而且*也会将他的行动视作最终决定而加以尊重,甚至不会对其行动的正当性加以追究。但是,如果他逾越其管辖领域的界限,*就将做出干预。*据此对*官员的行动进行审查的法律,便只是一种关于超越权限的法律。*所关注的唯一问题就是管辖权的问题,而关于*官员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则无权施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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