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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您向我询问关于不同信仰各教派的基督徒之间互相宽容的想法,我必须坦率地回答您,我把那种宽容誉为纯正的教会基本特征的标志。因为不论一些人如何夸耀其出生地和名字的古老,或其外部仪式的华丽;而另一些人则以其宗规改革相炫耀;其实,他们都无非是为了标榜其信仰的正统性——因为每个人都以自己为正统——这些和其他诸如此类的东西都不是*会的标志,只不过是人们互相争夺统治他人的权力和最高权威的标记罢了。任何人尽可以郑重其事地以此相标榜,然而,倘若他缺乏仁爱、温顺以及对全人类乃至对非基督徒的普遍的友善,他自己当然也就不配为一个真正的基督徒了。救世主曾对他的门徒说过:“外邦人有君王为主治理他们,但你们不可这样”(《路加福音》第22章第25节)。真正的宗教完全是另一回事。它并不是为了制定浮华的仪式,也不是为了攫取教会的管辖权或行使强制力,而是为了依据德性和虔诚的准则,规范人们的生活。不论是谁,如果他愿意置身于基督的旗帜之下,对他说来,首要的和高于一切的,就是向自己的邪恶和私欲开战。任何人若没有圣洁的生活、纯洁无瑕的行为,缺乏仁爱和忍让精神而僭取基督徒的美名,都是徒然无益的。“凡称呼主名的人,总要离开不义”(《提摩太后书》第2章第19节)。我们的救主曾对彼得说过:“你回头以后,要坚固你的兄弟”(《路加福音》第22章第32节)。一个对拯救自己的灵魂漠不关心的人,要使我相信他特别关心拯救我的灵魂,那的确是很困难的。因为那些在自己的内心深处并未真正笃信*的人,是不可能热忱地、衷心地献身于使他人成为基督徒的事业的。如果说福音书和使徒们是可信的,那么,任何人若没有仁爱,没有那种不是加之以外力、而是动之以爱心的信仰,是断不能成为基督徒的。这里,我要向那些以宗教为口实,*、折磨、*和毁灭他人的人的良心呼吁:他们这样做,是出于对他人的友善和仁慈吗?我以为,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我才确实相信他们是那样的,这就是说,只有当我能够看到,这些*者以同样的方式来匡正其熟人和朋友所犯下的显然违背福音书训谕的罪恶;当我能够看到,他们用火与剑来惩罚那些以大罪玷污他们自己教会、而且若不悔改,便有永遭沉沦危险的同宗教友们;当我能够看到,他们当真用苦刑和一切残酷手段来表示其爱心和救人灵魂的愿望的时候。因为如果真象他们所伪称的那样,他们剥夺人们的财产,施以肉刑使其残废,让人们在令人叫嚷不堪的牢房里忍受折磨最后甚至夺去其生命都是发自爱心和对拯救灵魂的关怀的话——我要问,倘若这一切只是为了使人成为基督徒并保障他们的灵魂得救的话,那么,他们为什么还要容忍诸如**、邪荡、欺诈等(据罗马人书第1章)和异端邪教伤风败俗的丑恶行径在其信徒中间如此充斥与盛行呢?凡此种种,较之那些过着无邪的生活的人们对教会决议所持的任何诚挚的异见,或脱离公共礼拜,当然是更有损于上帝的荣耀、教会的圣洁和灵魂的拯救。那么,为什么这种对上帝、对教会、对灵魂拯救的火一般的*——我用火这个字眼,指的是它的字面含意,即用火和干柴来烧①——面对这些众所公认的、直接违背*信仰的道德败坏的邪恶行为,却视而不见、不加任何惩罚呢?反之,却挖空心思地去致力于推行一些细微繁琐、超出常人的理解力的礼仪并为其制造*,这又是为什么呢?关于这些事情的争论各方,究竟谁是正确的,谁犯有宗派分立罪或异端的——是那些统治他人的,还是那些受苦受难的;谁是谁非,在判明了他们各方分离的原因之后,一定会真相大白。一个跟从基督、信奉主的教义、听从主的召唤的人,尽管他离弃父母、脱离他的国家的公共聚会和礼拜,或者不管他遗弃了什么人或什么东西,是不能被宣判为异端的。
虽然,教派之间的纷争对于灵魂的拯救应当承认是莫大的障碍,然而像**、邪荡、污秽、偶像崇拜以及诸如此类无可否认的*行为却是使徒明确宣布过“做这样事的人,必不能承受上帝的国”(《加拉太后书》第21章)。因此,不论是谁,假使他果真是关心上帝的王国,并以努力在人们中间扩大这个王国为己任,他至少应当更加关心并努力根除这些不道德的行为,而不是党同伐异。如果有谁反其道而行之,把同他持有不同见解的人视若仇敌,残酷*,那就是怂恿这种与基督徒的名字不相称的不义和不道德的行为。这种人不管他如何喋喋不休的侈谈教会,他的行为已清楚表明:他所追求的,恰恰是另一个王国,而不是为了促进上帝之国。
对此我要回答:首先,请他们出示那份教令,说明基督确曾向他的教会颁布过那项法律。而且,在这种事关重大的问题上,如果我要求所出示的教令,其词句必须是明确而肯定的,请任何人不要认为我态度不恭。因为基督曾明确向我们应许:(《马太福音》第18章第20节),无论在哪里,有两三个人,只要是奉他的名聚会,那里就有他在他们当中。这段话的含义与上述看法似乎正好相反。这样的聚会作为一个真正的教会来说是否还缺少点什么必要的东西,请您们去考虑。我认为,这对于灵魂拯救来说再也不缺什么东西了,对于达到我们的目的也完全足够了。
国教会的聚会和讲道,由于日常*和公众的默认,已经合法化了。但这只是对某一种信仰的人们的许可。为什么不容许所有的人都这样呢?如果在宗教聚会上发生任何扰乱和违反公众和平的事,它将受到像在集市上所发生的同类事件一样的惩罚,毫无二致。这些聚会不应成为宗派分子与罪恶分子的庇护所,与此同时,人们在教堂里集会应当与会堂里集会同样合法,也不应当认为一部分臣民的集会比另一部分人的集会应受到更多的指责。每个人将对他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何人都不会因为他人的过失而受到怀疑和仇视。那些叛乱分子、杀人犯、盗窃犯、抢劫犯、通*犯、造谣分子等等,无论属于哪个教会——是国教会,还是其他教会,都应当受到惩处和*;但是,那些传布和平教义,行为端正无可指责的人们,则应与其他臣民们享受平等的待遇。因此,如果容许任何一种信教者举行神圣聚会、节日庆典和公众礼拜的话,那么,这种同样的自由,也应当给予长老会、独立教会、再浸礼会、亚美尼亚教会和教友会。不,如果我们可以公开地说真话,那么就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的关系而言,则无论是异教徒、*教徒,还是犹太教徒,都不应当因为他的宗教信仰不同而被剥夺其社会公民权。福音书未训令我们做这样的事;“与审判教外的人无干”(《哥林多前书》第5章第12—13节)的教会不需要这种东西。一视同仁地接纳所有诚实、和平与勤劳的人们的国家也不需要这种东西。难道我们能够允许异教徒同我们贸易,却不允许他们祈祷和礼拜上帝吗?如果我们允许犹太人在我们当中拥有私人住宅和寓所,为什么不允许他们有自己的礼拜堂呢?是因为他们的教义更虚妄、他们的礼拜更令人厌恶,还是因为他们的公开集会比他们私宅里的集会更有害于公共和平?但是,只要能够准许犹太教徒和异教徒做这些事情,那么,在一个*国家里面,任何基督徒的处境肯定不应当比他们更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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